【项目名称】整体转让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3层商铺和16个地下停车位物业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Z1BG110GD100025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广东/广州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0-05-21 至 2010-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投资控股总公司 | ||||
住 所(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公园前路27号丽苑大厦C座11号 | |||||
注册资本 | 3,000,000元 |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 李金生 | |||
所属行业 | 组织机构代码 |
转让标的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3层商铺和16个地下停车位物业及其相关的权利、义务 | |||
帐面价值 | 资产评估值 | 人民币84,496,394元 | ||
挂牌价格 | 人民币84,496,394元 | |||
转让标的名称清单 | (1)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康裕苑”1-3层商铺,建筑面积10509.0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5470755号,用途:商铺。 (2)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负一层16个地下停车位(3个大型轿车车位,6个小型轿车车位,7个微型车位)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在办理该16个地下停车位的出证手续,即本次转让的是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投资控股总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该16个地下停车位的买方权益。 |
房屋土地 | 标的名称(1) | 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3层商铺 | ||
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3层 | |||
权属性质 | 国有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权证编号 | 粤房地证字第C5470755号 | |||
土地用途 | 商住 | 房屋用途 | 商铺 | |
土地共用面积 | 3643.82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10509.08平方米 | |
配套设施 | 东面有区级中医院,南面为商贸区,西、北为住宅区 | |||
周边环境 |
房屋土地 | 标的名称(2) | 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负一层16个地下停车位 | ||
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负一层 | |||
备注 | 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负一层16个地下停车位(3个大型轿车车位,6个小型轿车车位,7个微型车位)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正在办理该16个地下停车位的出证手续,即本次转让的是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投资控股总公司与广州市花都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该16个地下停车位的买方权益。 |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公告期结束前,向本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常务会议 批复文号:花府14届66次[2010]1号 批复主要内容:同意物业转让 内部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主要内容:同意物业转让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 1.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需提交有关本次转让标的的发展计划书和开发类似商业城的情况介绍资料(含图片),且所提交的资料应满足转让方的物业定位及区域发展要求。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竞得标的后转作受让价款的一部分。若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标的,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无息退还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需通过转让方的资格审查后,方取得参与竞价受让的资格。 4.转让方按标的物业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出让,并承诺标的物业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租赁情况。受让方需认可并承诺按标的物业现有质量、现房地产规定的用途和现状予以受让。 5.本次标的物业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6. 标的物业面积以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时国土房管部门确认的数额为准,若确认面积数额与现房地产权属证明上列示的面积数额不同的,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7. 转让方在受让方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后才办理标的物业交接及房地产过户手续。 8.受让方需承诺,将购得的“康裕苑”物业开发成高档次的商业城,且不得将“康裕苑”作为办公楼、餐饮和娱乐性场所使用。 9.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3个月内必须按原提供的计划书组织施工,并在支付受让价款的同时,向广州产权交易所缴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该款项作为受让方按承诺施工的履约保证,转让方承诺,在受让方履约时,不动用该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并在受让方按规定履约期限届满3个月时,同意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领回本金及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对应利息。若受让方在此期间产生违约行为,则无权要求返还该保证金额本金及其利息。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郑先生 | ||
联系电话 | 020-87383100-101 | |||
传真 | 020-87383306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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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广州市花都区公有资产投资控股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郑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10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0-87383306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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