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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州金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Z1DG311GD1000735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1-05-12 至 2011-06-1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金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经济开发区蓝玉四街科技园三盛电子大厦二楼所在地区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道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25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734934494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经营规模小型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经营范围

企业投资管理;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水利设施开发管理;林业设施的维护;投资咨询;物业管理、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成立时间2002-01-15
职工人数17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否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股东名称持有比例
广州保税区国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评估机构

广东文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广州开发区国资办

核准(备案)日期

2011-04-26

评估基准日

2010-05-31

标的企业帐面值资产总额 768.190000 万元负债总额 668.460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 99.730000 万元
标的企业评估值资产总额199.140000 万元负债总额0.000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199.140000 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99.140000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上年度审计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总额

440.818000万元

净资产

62.879800万元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90.743900万元上年利润总额

7.468500万元

上年净利润

7.468500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目前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财务报表日期2011-03-31
资产总额344.210000万元净资产-12.4875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30.187100万元利润总额-33.140900万元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交易品种股权
转让形式  整体转让 产权所有制国资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以 其它竞价 方式确定受让方
审计事务所广州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
交易条件(一)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保证受让后的标的公司持续有效经营。(二)交易条件:(1)本转让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涉及的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费用及其过户等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2)受让方在成交后,须自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交清成交款项,且受让方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3)本转让标的以广东文曲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参考。若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前存在评估报告未反映的债务,受让方承诺由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担。(4)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公司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自我评价,并不得就标的公司成交日前由于经营等问题涉及追溯补缴相关税费和滞纳金等事项追究转让方、标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其他股东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任何责任。(5)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2010年5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从基准日至办理完工商变更期间因标的公司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转让方无需补足。如因标的公司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转让方不予收回。标的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产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接。(6)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缴纳人民币40万元诚意金,银行转账的,以银行达账为准。(7)本次股权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并结合市场行情,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形式进行转让。(8)受让方在成交后,须与愿意继续留任的原金保公司职工签署至少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保证受让后的标的公司持续有效经营。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郑先生、刘小姐
联系电话020-87383100、020-82209865
传真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州保税区国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郑先生、刘小姐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020-8220986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 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保证受让后的标的公司持续有效经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