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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广州市华宇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58.58%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904A412JD032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东/广州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挂牌日期:   2009-04-03 至 2009-05-04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交易内容项目编号904A412JD032
转让标的名称

广州市华宇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58.58%股权

挂牌价格

197.240000万元

挂牌日期2009-04-03
有效日期2009-05-04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标的企业名称

广州市华宇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103号广宇大厦六楼所在地区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王凯注册资本人民币120万元
组织机构代码63320993所属行业贸易业
经营规模小型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家用电器安装、维修。

职工人数31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否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否 管理层是否有受让意向否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前五位股东名称持有比例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8.58 %

高文 

15 %

伍丽芳 

10.17 %

李穗忠 

4.17 %

何文杰 

4.17 %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评估机构

广东中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09-04-01

评估基准日

2009-02-28

标的企业评估值资产总额12,524.010000 万元负债总额12,197.800000 万元所有者权益336.680000 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197.240000万元

转让标的企业相关指标资产总额

12,519.040000万元

净资产

321.240000万元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8,403.750000万元上年利润总额

145.400000万元

上年净利润

105.000000万元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交易品种股权
转让形式  部分转让-控制权转移的转让 产权所有制国资
审计事务所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广州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1、意向投资方是在广州地区注册登记、合法有效存续的法人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经营业绩良好,无不良记录,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不接受联合竞买。 2、意向投资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008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2008年末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千万元以上(含1千万元)(均须提供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国内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在广东省内拥有电器零售门店5间以上,并通过资格审查。 3、意向投资方满足标的公司战略合作的要求,必须认同标的公司在家电经营领域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拥有百货店、超市等除电器专业店以外的其他业务和网点,能够提供相关资源,有利于电器经营业务实行批零结合一体化经营,形成协同效应,促进标的公司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强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对上述条件,意向投资者需提供真实、可信、具体的商业计划书,并经过评审。 4、意向投资方完全接受股权出让方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案,并依法共同承担原标的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及一切民事法律责任,解决标的企业的一切历史遗留问题。投资方须按出让方要求承接标的公司对出让方的债务,并提供对应金额的担保。投资方须承诺对标的公司原有职工遵循“不裁员、不减薪”的原则。 5、意向投资方须承诺一旦被确定为投资方后,在当天不可更改地与出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及《公司章程》。 6、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诚意金人民币40万元。7、意向投资方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截止日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属于投资方应提交的所有文件,并完全响应所有交易要求。最终条件以经出让方确认的《交易规则》为准,意向投资方必须同时符合和满足所有交易条件。 8、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涉及有关的税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缴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平均承担。 9、投资方须于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后三天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部付清交易价款。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吕广丰
联系电话020-87383100-220
传真020-87383306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州市华宇力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吕广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22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0-87383306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