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条件,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相应的支付能力。 (二)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办理了受让意向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意向受让方必须满足出让方提出的标的转让条件及竞价人资格。 (四)意向受让方已按时办理竞价保证金交纳手续。 (五)竞价人资格 1.竞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竞价人必须具备机电设备成套或机电设备、发电设备购销相关经营范围; 3.竞价人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的现金资产应不少于500万元,或提供同等银行资信证明; 4.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淘汰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在国内异地使用,若竞价人竞得标的后将标的迁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使用的,必须提供标的境外使用的有关资料; 5. 竞价人竞得标的后须与出让方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400万元人民币; 6. 受让方须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或委托具有上述资质的第三方才能进行设备拆卸施工,上述资质证明或委托文件须在签订《废旧资产转让协议》后一个月内提供给我方,否则我方有权不予进场施工,并有权取消本次交易; 7. 受让方必须自标的交接日起两个月内拆迁完毕。 (六)标的转让条件及情况说明 1.出让方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出让(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 2.受让方认可并承诺按转让标的现有质量、用途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予以受让。 3.鉴于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数量较大,标的资产中备品备件、零星物资的实际数量可能与资产清查明细表中披露数量存在误差,上述备品备件、零星物资以现场实际数量为准,《废旧资产转让协议》不因上述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上述误差作调整。 4.自转让标的交接日起,受让方应承担与转让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5..转让标的按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让方不保证标的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本次转让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转让标的为出让方处置的报废设备及物资,出让方对其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转让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出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向出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7.转让标的的拆卸运输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同时因竞价标的的特殊性,在签订《废旧资产转让协议》的同时须与出让方签订《安全环保责任协议》,在拆卸现场须接受出让方监督,且拆卸运输不得损害出让方其它财产和自身安全。 8.自受让方按《废旧资产转让协议》、《安全环保责任协议》和《竞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以实际到帐日为准)后,且受让方提供自身具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的证明文件或委托具有上述资质的第三方对竞价标的进行拆卸施工的相关委托文件后,交易双方按《废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竞价标的交接,如受让方在签订《废旧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向出让方提供上述资质的证明文件或相关委托文件,出让方有权解除《废旧资产转让协议》并对竞价标的另行处置,受让方应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9.受让方不得以拆卸运输难度大、拆卸运输成本过高等为由要求终止《废旧资产转让协议》、退款或赔偿。 10.如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拆卸,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出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等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损害损失,由本竞价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受让方在参与公开竞价前,应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让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已自行对竞价标的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项目的现状及实际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承诺不在受让标的后以上述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标的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而要求解除《废旧资产转让协议》或退回转让价款、赔偿。 12.受让方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相应的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13.经广州产权交易所确认的受让方必须签署《成交确认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出让方签订《废旧资产转让协议》、《安全环保责任协议》和《接受标的物产权及付款的函》,并在签订《废旧资产转让协议》及《安全环保责任协议》后按约定的时间将交易款项及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广州产权交易所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否则,出让方有权对竞价标的另行处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归出让方所有。 14.受让方必须按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格(即成交价格)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