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6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0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深圳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6-02-01 至 2016-02-29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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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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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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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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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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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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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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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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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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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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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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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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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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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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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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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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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于2015年1月27日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15年深景田综额字第002号”的《授信额度合同》,最高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15年01月27日至2016年01月27日。于2015年5月7日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补充协议》,在主协议项下壹视界为授信额度共用人,共用额度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由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信用担保用于壹视界信用证开立,承兑、向银行取得融资贷款等日常经营业务,截至评估基准日,该担保额度已使用金额为4,134,210.82元。 壹视界的另一股东深圳市康佳壹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壹视界40%股权,为康佳集团履行保证合同下之义务作为反担保,担保金额为480万元; (2)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专利资产及软件著作权是在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登记,证书上相关权利人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权属人为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截止出具报告日止,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将下述专利资产无偿转让到深圳市康佳壹视界商业显示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相关转让协议,本次采用收益法评估考虑了继续使用下面的专利资产及软件著作权产生的经营收益。专利资产明细详见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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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首付款不低于转让标的中5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款(含交易保证金),首付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同时受让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担保。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已充分调查并了解标的企业性质及员工状况;为了保证标的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受让该股权后,须承诺维持并监督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原有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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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首付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首付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应承诺:①在康佳集团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前,标的公司可以使用康佳集团品牌继续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凡在此期间使用康佳集团品牌获得的订单,意向受让方支付康佳集团0.5%的品牌使用费,同时标的公司100%承担本公司品牌所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在康佳集团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标的公司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名称变更,不得带有“康佳”“KONKA”字样,并不得在公司产品、推广中使用本公司商标和标示(如“康佳”“KONKA”),否则按侵权处理。如有需要,可单独签订商标、品牌等使用协议。②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所知悉的标的公司及转让方的相关信息保密,而无论在上述信息之载体上是否特别注明有“商业秘密”或“保密”字样。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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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28号康佳研发大厦15-24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侨城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侨城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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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谭雪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0;13241897497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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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 经营记录。 4.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也不得采用委托或隐托方式举 牌。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