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968,987股份(占总股本0.3569%)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074-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10-29 至 2015-11-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 信德唯实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提出申请,请贵所将转让方持有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968,987股份(占总股本0.3569%) 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现提交《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968,987股份(占总股本0.3569%)的产权转让公告》,请予审核。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知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全部内容。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相关情形。(不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的情形适用) 6、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贵所、意向受让方和经纪会员造成损失的,以本项目设定的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设定保证金的项目适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或给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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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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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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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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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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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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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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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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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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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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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如受让方为国有企业,需按《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及《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减转持义务。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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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下事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提交书面承诺函: 1)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35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357%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财政部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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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叶可可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874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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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如下事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时提 交书面承诺函: 1)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 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 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 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 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 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 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 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 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即便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也不意味着其必然能 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