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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惠州市建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人民币17563.663689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广东   所属行业:   其他工业
  挂牌日期:   2013-03-22 至 2013-04-3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惠州市建耀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中天彩虹城4B单元2204

  法定代表人 席贵红

  成立时间 2012-03-2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59219520-X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教育投资;酒店投资(具体项目另行审批)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广东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90%

  2

  贵州中建四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2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8063.663689万元   17563.663689万元   500.000000万元

  审计机构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3-02-28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8063.663689万元   17563.663689万元   500.00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3-03-11

  评估基准日 2012-12-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

18063.660000万元   19813.350000万元  

  负债总计

17563.660000万元   17563.660000万元  

  净资产

500.000000万元   2249.69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2249.69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方广东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90%股权和17563.663689万元债权;转让方贵州中建四局地产有限公司持有标的公司10%股权。

2、本标的挂牌价格由惠州市建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及人民币17563.663689万元债权组成;其中惠州市建耀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应的挂牌价格为人民币2251.036311万元,债权为人民币17563.663689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

3、标的公司设立于2012327日,故无2011年审计财务数据。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据评估报告载明,标的公司尚欠转让方广东中建地产有限公司17563.663689万元债务。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否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9814.7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保证金转为首付款,余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连带有17563.663689万元人民币的债权随本次100%股权一并转让,债权转让为按现状转让,对其现状的界定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转让方通过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对债权现状进行描述,但这种描述并不对受让人构成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人所作的债权现状的提示和简介, 意向受让人在交易前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了解债权的具体现状、存有瑕疵和实际价值,以确定是否购买,并自愿承担因债权缺陷和瑕疵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债权转让方所掌握的债权凭证以现状为准,除此以外,受让人无权以任何理由要求出让人提供其他材料。摘牌成功后,受让人不得以债权所依据的相关凭证不充分、缺少、缺失,无法满足追讨债权需要或其他任何债权缺陷理由拒绝签署、履行《产权交易合同》,或要求撤销、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要求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保证金5944.41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4.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首付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交易价款首付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广东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总经理、董事长,CxO
  • 联系人:施先生
  •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370083068
  • 手机:13370083068
  • 传真:021-36317624
  • 邮件:jinjin83797883@yahoo.com.cn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须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受让方须经营情况良好,2012年度企业净利润达到1.5 亿元以上,且纳税情况良好。 3.受让人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人需提供 近期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现金存款证明。 4.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要求。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5944.41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东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 自编 号B栋601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9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9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贵州中建四局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贵阳市威清路125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 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项目联系人:上海鑫通资本 施先生 13370083068 fax 0213631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