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州市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GD200003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广东/广州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2-07-24 至 2012-08-1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的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受到限制的情况;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如选择以网络竞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决定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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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广州市纤力玻璃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荔湾区海北东联路57号 | |||||
法定代表人 | 郭晓时 | |||||
成立时间 | 2003-01-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28.232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97242-9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制造、加工:玻璃钢制品、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陶瓷制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销售:玻璃钢制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玻璃钢防腐技术服务。供排水管道及储物罐的安装。[凡国家专营专控商品或项目除外] | |||||
职工人数 | 76人 其中: 在岗75人 离退1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75.690000% | ||||
2 | 广州玻璃钢总厂 | 24.3100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5132.726715 | -1009.10884 | -1008.139609 |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2542.199963 | 2368.780823 | 173.41914 | ||||
审计机构 |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12-06-30 | 955.123032 | -388.689238 | -405.566941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万元) | 负债总计(万元)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
月报 | 1972.560336 | 2204.708137 | -232.147801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广东中资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7-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2-29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656.75 | 1284.23 | ||||
负债总计(万元) | 2019.48 | 2058.38 | ||||
净 资 产(万元) | -362.73 | -774.15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774.15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广东智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不参与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4、5层 | |||||
法定代表人 | 关玉东 | |||||
注册资本(万元) | 28887.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3124071-4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5.69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5.69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批复;批准文号:广越企函[2012]9号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广州玻璃钢总厂 | ||||
注册地(住所) | 广州市荔湾区东漖镇海北 | |||||
法定代表人 | 郭晓时 | |||||
注册资本(万元) | 521.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建材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50428-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4.31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4.31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 批复;批准文号:广越企函[2012]9号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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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0.010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受让方须承诺在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已签署的一切合同,承接原有债权债务,避免合约风险。 2.在标的公司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后的标的公司承接不少于80%的原有员工,合理使用,实现平稳过渡。 3.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须与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标的公司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并于签订《债务清偿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偿还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务人民币5283834.51元(受让方在支付完股权交易价款及债务清偿款后,转让方再配合受让方办理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意向受让方须熟悉玻璃钢行业,书面承诺其经营思路与标的公司实际相符合,而且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顺利完成厂区搬迁。 5.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股权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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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须提供1000万元或以上的银行存款证明(时点为意向受让方登记日前2个月内任意时点)。 3. 有能力按时完成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厂区建设,能保证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顺利完成厂区搬迁。(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其有能力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提供2.5万平方米以上面积、江河航道旁的土地给标的公司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交易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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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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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76人
- 负责部门:广州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郑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0-87383100-10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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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意向受让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用;在办理受让意向登记时,须提供1000万元或以上的 银行存款证明(时点为意向受让方登记日前2个月内任意 时点)。 3. 有能力按时完成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厂区建设, 能保证标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顺 利完成厂区搬迁。(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其有能力在珠江三 角洲地区提供2.5万平方米以上面积、江河航道旁的土地 给标的公司使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土地交易合同、土地 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