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长沙市曙光路27号1栋(铭园公寓)1栋403号住宅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4BJ1000917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4-10-17 至 2014-10-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房
屋 建 筑 物 |
坐落位置 | 曙光路27号1栋(铭园公寓)1栋 | ||
房产证号 | 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660009号 | 目前用途 | 住宅 | |
附属设施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3.38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土 地 |
坐落位置 | 芙蓉区曙光路27号铭园公寓1栋 | ||
土地证号 | 长国用(2008)第015596号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36.95 | |
用 途 | 住宅 | 类 型 | 出让 |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6.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5: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按照北交所网络竞价的程序和要求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网络竞价规则中规定的竞买人违约的其他情况;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⑥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履行本项目公告要约的。 | |||||
处置方法 |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被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1、本项目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地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转让方转让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以现场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瑕疵或任何借口为由反悔或拒绝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2、本项目转让标的涉及房产建筑面积123.38平方米,房屋坐落曙光路27号1栋(铭园公寓)1栋,结构为混合,设计用途为住宅,详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660009号房产证,长国用(2008)第01559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1)当事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当事人已完成对标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2)意向受让方在向北交所递交受让申请时,除提供北交所交易规则要求的相关材料(含按照公告约定交纳的保证金)外,还须提交内容和格式与公告一致的书面承诺函(详见公告附件),未提交上述承诺函的,北交所将对其受让资格不予确认,并扣除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15: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向北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16万元。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2、受让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完毕后北交所方可出具交易凭证;转让标的完成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将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就《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详见公告附件)认可与签署、交易价款支付、产权登记过户及税费承担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一式两份,详见公告附件),并与受让申请材料一并递交北交所。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和判断是否符合标的资产当地房屋买卖设置的相关政策及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参与购买,如因受让方自身不符合相关购买政策或法规等原因而造成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不良后果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单方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再次将标的资产进行公开转让。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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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钢集团衡阳重机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齐经理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268933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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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 和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 民。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