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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92号永华大厦房产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挂牌日期:   2011-10-18 至 2011-11-22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标的名称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92号永华大厦房产 资产来源 国有企业法人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 2011-07-15 资产评估值 7,193.440000(万元) 转让底价 10,000.000000(万元) 交易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日期 2011-10-10 挂牌截止日期 2011-11-04 房 屋 建 筑 物 坐落位置 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92号 房产证号 无 目前用途 商业、办公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18740.24 使用年限 50 已用年限 17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华润总公司 交 易 条 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转让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知晓并同意按转让方提供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2、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承诺:①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标的房产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的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②同意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于合同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到北交所指定帐户;③同意北交所在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④同意转、受让双方在签署完《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办理本次标的资产过户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协助;⑤同意本次标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记、转移过户等)买卖双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含多次过户)全部由买受人承担;⑥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非因转让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最终买受人需自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协助; 5、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 证 金 设 定 交纳金额 5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 交纳方式 电汇 保证事项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保证金: 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华润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上海鑫通资本
  • 联系人:施先生
  •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36317624
  • 手机:13370083068
  • 传真:021-36317624
  • 邮件:jinjin83797883@yahoo.com.cn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外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 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 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 目前我司拥有该大厦的房产为大厦的主楼 部分,面积共计18,740.24平方米,分别为:1楼商铺面积108.38平 方米,2楼商铺面积664.28平方米,4-16楼写字楼面积17,967.58平 方米。其中,4楼、8楼至16楼为整层,每层面积为1528.97平方米; 5楼面积为542.01平方米,6楼面积为896.78平方米,7楼面积为 1239.09平方米。由于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上述房产的实际面积以 房管或国土等相关权力部门勘察确认为准。 2、 我司拥有的4楼现 被长沙市老干部工作局占用,且存在潜在纠纷,详细内容参加法律 意见书。 3、 标的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目前预购登记在珠海市 商业银行(已更名为:珠海华润银行)名下,主要产权证明文件为 债务抵偿协议、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预购登记证明。我司基于2009年5 月19日与珠海市商业银行签订的《其余不良标的资产收购协议》取 得对上述房产的财产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标的房产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情形。 4、 标的房产存在租赁情 况(参见《长沙物业租赁情况表》),转让方已就本次转让行为向 承租人尽到告知义务,根据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承租 人不享有对标的整体房产的优先购买权。 5、 标的房产由未经转让 方授权的第三方物业公司擅自出租,租赁明细详见《长沙物业租赁 情况表》,转让方对于第三方物业公司的租赁行为不予追认,并已向 该物业公司及擅自承租人就本次转让行为进行公示。 6、 我司拟按 标的房产的现状出售、交付。标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包括但不限于 初始登记、转移过户等)买卖双方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含多次过 户)由买受人承担。 7、 标的房产产权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初始登 记、转移过户等)的税费申报、核准手续均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转 让方仅在必要时提供协助。转让方对标的房产能否办理产权登记及 过户手续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应自行判断并承担本次受让标的 房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转让方在标的房产完成转让(即买 卖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不再承担与标的房产相关的 任何责任。 8、 上述房产的实际面积、用途、功能、房号等以房产 登记部门发证为准,如标的房产在办理房产登记后的实际面积、用 途、功能、房号等出现偏差或有误,转让成交价不作改变。 9、 其 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项目联系人:上海鑫通资本 施先生 13370083068 fax 02136317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