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及1206.405157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BJ100550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湖南/益阳 | 所属行业: | 煤炭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3-04-23 至 2013-05-2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路宝塔湖3组) | |||||
法定代表人 | 葛彬 | |||||
成立时间 | 2004-04-1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气生产供应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71432-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液化气、天然气储存(限分公司经营)、销售,燃气器具销售,燃气工程施工,燃气设施维修服务,燃气工程设计。 | |||||
职工人数 | 2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湖南华望燃气有限公司 | 51% | ||||
2 | 沅江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25% | ||||
3 | 游席 | 24%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45.28 | 106.79 | -60.6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237.75 | 1424.65 | -186.91 | ||||
审计机构 |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03-31 | 304.19 | -42.46 | -52.4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644.48 | 1867.24 | -222.7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润总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3-04-15 | |||||
评估基准日 | 2012-11-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556.77 | 1716.7 | ||||
负债总计(万元) | 1744.11 | 1744.11 | ||||
净 资 产(万元) | -187.34 | -27.4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9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 |||||
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的挂牌价格为1,615.18万元,其中标的公司51%股权的挂牌价格为408.774843万元,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206.405157万元债权的挂牌价格为1206.405157万元。 2.根据2012年12月19日的通知书,北京新华联燃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9,177,403.15元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转让给转让方;营口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72,482.50元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转让给转让方;华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22,288.00元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转让给转让方;娄底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8,538.58元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转让给转让方;姜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1,429,200.00元债权本金及利息(以发生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转让给转让方。据此,转让方共持有标的公司1206.405157万元债权。 3.标的企业有关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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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湖南华望燃气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湖南省[430000]长沙市[430100]芙蓉区[430102]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9号 | |||||
法定代表人 | 葛彬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煤气生产供应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00012-7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5538 |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南华望燃气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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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615.1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获得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应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不存在违规违约行为情形的,其竞价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本项目一经发布产权转让公告,即可对本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或核准材料、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转让方和真实意向受让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非转让方原因,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和北交所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未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④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⑤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自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北交所将交易价款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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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本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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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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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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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湖南华望燃气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3 人
- 负责部门:北京中轻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房莹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839688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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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且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 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 供本项目挂牌期间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 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 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