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东风汽车公司部分资产(武昌区中南大厦第1、3、10、11、12层)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W312SH10G104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湖北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2-08-27 至 2012-09-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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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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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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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无 | ||||||||||||||||||||||
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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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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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第一层面积为310.84平方米,租约到期日为2015年5月17日。 第三层面积为425.36平方米,租约到期日为2014年4月17日。 第十层面积为510.95平方米,出租给两家企业,租约到期日分别为2012年9月7日和2013年5月7日。 第十一层面积为492.14平方米,租约到期日为2013年9月20日。 第十二层面积为406.39平方米,租约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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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挂牌价格 | 2701.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810.3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上海联交所指定账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上交所指定账户。 3.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③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4.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原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5.未放弃优先受让权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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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10.3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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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东风汽车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朱爱省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41072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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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