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宜昌利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63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湖北/宜昌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1-11-07 至 2011-12-02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宜昌利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鲁海 | |||||
成立时间 | 2003-09-28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175.8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住宿餐饮及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342750-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住宿、餐饮服务(有效期至2011年9月16号);茶座(含提供茶饮的棋牌室,有效期至2012年5月10日);二次供水服务(有效期至2011年9月16日);票务代理;旅游纪念品销售;房屋租赁。 | |||||
职工人数 | 43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葛洲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92.8% | ||||
2 |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61.89 | -45.18 | -43.9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551.37 | 1940.73 | 610.64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9-30 | 571.36 | -100.11 | -99.98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371.91 | 1861.26 | 510.6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湖北众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10-26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314.42 | 6661.27 | ||||
负债总计(万元) | 1779.19 | 1779.19 | ||||
净 资 产(万元) | 535.23 | 4882.0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882.0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存货账面价值211,507.64元,因该存货资产均系厨房用品等,而转让方上海葛洲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经营酒店服务业,故该项存货被其收回使用,本次评估剥离不纳入评估范围,也不包含在此次转让范围。 2、根据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利源大厦公司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次评估前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测绘工程院三峡项目部对房屋进行了测绘,本次评估依据测绘后形成的测绘面积资料确定建筑面积。 3、根据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利源大厦公司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118.58万元,土地面积2084.90平方米,但证载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4、目前宜昌利源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资产金利源大厦处于整体租赁状态,租赁期限20年,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 5、其他需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葛洲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上海市[310000]市辖区[310100]浦东新区[310115]浦东新区东方路838号101-21室 | |||||
法定代表人 | 许鲁海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1540.274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旅游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68280-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2.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2.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025196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湖北省[420000]宜昌市[420500]市辖区[420501]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1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何金钢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65111-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2%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51025196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4883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总价30%的保证金(即人民币1465万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协议成交,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的部分交易价款;若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人时,上述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原路退还给支付人;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完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46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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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葛洲坝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徐山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129664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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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