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国药控股湖北新龙有限公司3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09SH100274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湖北/武汉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挂牌日期: | 2009-05-14 至 2009-06-1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项目编号 | G309SH1002746 | |||
交易内容 | ||||
标的名称 | 国药控股湖北新龙有限公司35%股权 | |||
挂牌价格 | 3500.000000万元 | |||
企业基本情况 | ||||
所属地域 | 湖北 | |||
所属行业 | 医药、生物制品 | |||
企业类别 | 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04-06-18 | |||
经营范围 |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精神药品(二类)(有效期至2009-12-31);销售—保健食品、副食(限)(有效期至2011-4-26);二、三类医疗器械(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1日);销售日用百货、农副土特产品;实业投资;会议会展;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药品配送。 | |||
主营业务 | 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精神药品(二类)(有效期至2009-12-31);销售—保健食品、副食(限)(有效期至2011-4-26);二、三类医疗器械(有效期至2010年11月21日);销售日用百货、农副土特产品;实业投资;会议会展;企业管理咨询;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药品配送。 | |||
注册资本 | RMB 10000.000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春华 | |||
企业人数 | 382人 | |||
资产状况 | ||||
交易基准日 | 2008-12-31 | |||
总资产 | 34814.806593万元 其中: 固定资产:419.623246万元 流动资产:32791.406269万元 无形资产:35.342664万元 其他:1568.434414万元 | |||
总负债 | 24838.750875万元 | |||
所有者权益 | 9976.055718万元 | |||
核心无形资产主要内容 | WPS软件、时空软件升级、WIN2003 | |||
经营状况 | ||||
年 份 | 营业收入 | 主营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前一年度 | 116584.220000万元 | 116584.220000万元 | 1184.140000万元 | 793.370000万元 |
前二年度 | 103235.680000万元 | 103235.680000万元 | 825.650000万元 | 325.760000万元 |
其他 | ||||
重大事项揭示 | 具体见评估报告。 | |||
转让基本要求 | 1、当征集到二个或二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方应在其被资格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汇入人民币175万元(或等值金额的外币)举牌保证金;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将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直接给付出让人,其他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返还。 2、受让人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给出让人。 | |||
受让人应当具备 的基本条件 | 1、受让方应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 |||
挂牌日期 | 2009-05-12 至 2009-06-10 | |||
交易所咨询电话 | 63410000-175 | |||
交易所经办部门 | 北京总部 | |||
交易所经办人 | 蔡剑峰 | |||
受托机构 | 上海住总集团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
受托机构电话 | 63510813 13311966783 |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孟文彩 | |||
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 ||||
出资监管单位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 | |||
批准文号 | 国药总投【2009】222号 | |||
批复主要内容 | 同意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药控股湖北新龙有限公司35%股权挂牌转让。 | |||
出让方情况 | ||||
出让方名称 | 持有产权比例 | 本次转让产权比例 | ||
1 |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 35% | 35%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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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孟文彩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3510813
- 手机:13311966783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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