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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7.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湖北/武汉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挂牌日期:   2009-03-26 至 2009-04-2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为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元,现有员工82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6人,具有较强的房地产开发能力,能独立承担项目代办工作(含征地、拆迁、办理规划手续、组织工程建设等手续)。

  “黎明地产”自成立以来,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先后独立开发和合作开发了汉口荷花苑小区、武昌四美苑小区、武昌武铁小区、汉口太平洋黎明公寓、汉口方舟花园小区、汉口武铁黑泥湖小区、汉口西湖庭居、汉口光大华庭、汉口花桥西村小区、汉口话剧院小区、汉口“秀泽园.同温层”、恩施“光大家电城”、“世纪花园”等项目,开发面积近百万平方米,先后被认定为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五十强”、“房地产销售前五十名”、“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百强”企业、武汉市房地产开发“诚信企业”。方舟花园为武汉市谌家矶西流湾移民建镇项目,被武汉市政府称为移民建镇样板小区。“秀泽园.同温层”项目被国家建设部授予“中国住宅创新夺标社区规划示范楼盘”、“中国住区环境与景观范例项目大奖”及武汉市“节能示范工程”、“最具影响力楼盘”等多项称号,在武汉市场树立了“黎明地产”的品牌形象。

  2005年,公司取得武汉市建委批准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竞争机制(武建[2005]235号文),是武汉市最早取得代建资格的单位之一。从2004年起,公司先后承接了武汉市江岸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楼工程(江岸区财政局大楼)和江岸区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工程的代建工作。目前两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已同时申报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

  重大事项揭示

  1、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和部分职工拟参与购买标的公司股权。拟参与的管理层名单分别为:程建华、汪同清、李杰、杜胜洪、李必新、王智彬、胡敏丽、闵安生、程浩、彭焰、雷勇、宗瑾、鲁凤丽、王永学、邓新生。拟受让比例合计约63.93%。

  2、经湖北虹桥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以2008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的总资产为82194614.50元,总负债为59905084.45元,净资产为22289530.05元。根据2008年12月5日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意见和岸政(2009)1号文件精神,并经江岸区国资办同意,将13559200元资产从标的公司总资产中剥离。剥离后,标的公司的资产调整为:总资产68635414.50元,总负债59905084.45元,净资产8730330.05元。

  3、2007年5月,武汉市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标的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

  4、标的公司于2003年9月与武汉致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双方约定以武汉市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200亩土地进行联合开发,该土地所有权人为武汉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标的公司已支付联合开发费用2000万元。目前该项目无实质性进展,2008年7月28日,标的公司与武汉市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了2003年9月与武汉市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书》,由于武汉市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紧张,标的公司与武汉市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武汉市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由武汉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替武汉市致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已支付的联合开发款2000万元,截止评估报告日止,标的公司未收到武汉景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

  5、标的公司核算房地产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售房款确认收益,并按确认的收入金额计提并缴纳相关税金,标的公司开发的光大家电城、世纪花园一期、世纪花园二期、秀泽园等项目都已完工,但未进行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清算,应交税金的核定应以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清算数为主,若有差异会对净资产产生影响。该差异不对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和结果产生影响。

  6、1999年6月,江岸区建委与武汉市方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对位于汉口解放大道1145号(江岸区建委与江岸区人防办联合建房)的26套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共支付工程及材料款5508008.49元,扣除剩余材料113690.00元,道路还建等工程项目维修保养材料支付1302202.83元,公用面积装修材料支付340832.49元,个人应承担的室内装修款为3751283.17元,已收取个人交纳室内装修款为2084428.50元,剩余款项1666854.67元,一直挂帐无法收回。该事项会对标的公司净资产产生影响,但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和结果。

  7、标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恩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江岸区政府2008年6月25日对江岸区国资办、江岸区建设局《关于黎明公司资产处置报告》的批复,以2007年6月30日为基准日从武汉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剥离,转变成由江岸区国资办出资的独资国有公司,截至评估报告日止,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目前恩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之中。

  8、根据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办公室岸办文[2008]39号《关于原江岸区人民政府黄浦北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遗留问题由江岸区建设局处理的通知》精神,武汉市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黄浦北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遗留问题由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局承继处理,其股权的转让亦由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局作为委托主体进行处理。

  9、标的公司实际拥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有:长青广场A座3层11、12、16、17室,长青广场D座3层17、18、19室,车站路通达公寓六楼,解放大道1145号话剧院小区为客超市,胜利街138号2单元4-1室,协昌花园4栋2单元6层1室,桥口区汉水一村225号4号楼2单元1-1室。出让方承诺协助受让方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根据2009年2月4日江岸区建设局向江岸区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报送的《关于黎明公司挂牌转让有关问题的第三次紧急报告》及江岸区领导的批复意见,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的挂牌价格确定为人民币875万元整。

  11、其他事项:《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评估的面积如与房地产部门对该房产土地的实测面积发生不符,以实测面积为准,但不影响此次转让标的的价格和结果。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局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谢文飞(江城分所)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7-8580131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27-85757668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足额银行存款证明。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时,须缴纳保证金170万元人民币到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必须同时受让武汉市江岸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 公室持有的标的公司2.5%的股权。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 清全部转让价款。   5、受让方须承诺全部接受愿在新企业就业职工(含内部退养职 工),并一次性签订3年聘用合同,且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不低于职工 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补偿标准,3年内不得解聘。   6、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日起7日内偿还武 汉市后湖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800万元本金及利息。   7、受让方须承诺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优先 偿付标的公司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7889431.01元,实际应交税款 以企业主管税务部门清算数为准。   8、受让方承担标的公司实际拥有但未过户至标的公司名下房产 过户发生的所有费用。   备注   请有意受让并符合受让条件者于2009年4月23日前到我所购买 《转让文件》。意向受让方须在4月23日17时前提交按本《转让文 件》的规定制作的《受让申请文件》,并按时足额将保证金汇入到 我所指定账户,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