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湖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4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599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湖北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2-17 至 2014-03-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北中油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03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华 | |||||
成立时间 | 2000-04-03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6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64835-1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石化产品的综合开发。 | |||||
职工人数 | 1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华油实业开发总公司 | 40% | ||||
2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0% | ||||
3 | 中国石油销售西北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39801.97 | 34.57 | 26.71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104.95 | 1361.8 | 743.15 | ||||
审计机构 | 武汉公证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3-11-30 | 351946.58 | 51.53 | 47.4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094.85 | 6481.8 | 613.05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兴天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1-27 | |||||
评估基准日 | 2013-10-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1398.42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20795.69 | - | ||||
净 资 产(万元) | 602.73 | 62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49.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标的净资产评估结果是反映标的企业在目前完全依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经营模式下测算的未来收益。标的企业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主营业务收入过分依赖石化系统,且大都集中在湖北地区。 2、鉴于标的企业部分原股东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于上述原股东原因致使交易无法完成、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工商无法完成变更的,所有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3、鉴于转让方未参与标的企业经营管理,且标的企业股东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次股权转让后应保持标的企业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故意向受让方拟在受让后改变标的企业现有管理、经营模式的,应自行与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沟通协调,其产生的后果与责任与转让方无关。 4、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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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华油实业开发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1号南419-440 | |||||
法定代表人 | 姜春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6635.2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石油石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334-3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433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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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49.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74.88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挂牌期满,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诺其向北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文件即视为其认可并接受公告内容及转让方向北交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无条件放弃对转让方所有的权利主张,意向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对其进行赔偿、补偿或要求调整转让价款。(2)在成为标的企业的股东后,需保证标的企业管理层稳定,保证不降低标的企业职工现有的收入水平,不对标的企业现有管理层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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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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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4.88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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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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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华油实业开发总公司
- 企业规模:17 人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1629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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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实缴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