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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国投建始小溪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41.49%股权及10601.94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311SH1005450-3   项目类别:   股权
  所在地区:   湖北   所属行业:   其他工业
  挂牌日期:   2012-05-15 至 2012-06-15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国投建始小溪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地址) 建始县业州镇广润路
  法定代表人 康长聚
  成立时间 2001-10-0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4241.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 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 70705636-6
  经营范围
水利水电开发、生产、销售、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材产品购销、库区内旅游服务
  职工人数 58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41.49%
  2
  建始县电力公司   32.57%
  3
  湖北省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37%
  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总公司   5.19%
  5
  湖北省投资公司   5.19%
  6
  湖北鸿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9%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252.597000万元   -1414.210000万元   -1451.25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1298.850000万元   27050.540000万元   -5751.690000万元
  审计机构   湖北建始三公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887.793000万元   -1927.030000万元   -1952.0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2065.598000万元   26704.130000万元   -4638.540000万元
  审计机构   湖北建始三公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1-07-31   1090.500288万元   -943.043356万元   -958.480856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20886.619867万元   27596.788355万元   -6710.168488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10-07-22
  评估基准日 2010-03-31
  基准日审计机构 北京兴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 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2593.260000万元   2563.260000万元  
  固定资产
13540.610000万元   23984.400000万元  
  其它资产
214.130000万元   207.5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16348.000000万元   26755.180000万元  
  流动负债
5062.020000万元   5062.020000万元  
  长期负债
20950.000000万元   20950.0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26012.020000万元   26012.020000万元  
  净资产
-9664.020000万元   743.16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308.337084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拥有标的公司41.49%股权及10601.94万元债权,其中股权价格为155万元,债权价格为5301万元,该债权指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委托贷款项下的委托人权利(本金7300万元及截止2011年3月31日利息)。2011年3月31日至合同生效日期间利息另行计算,期间利息于合同生效日计入债权转让价款。 该委托人权利是根据国投经营[2006]58号文件由国投电力投资公司划转至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但委托贷款协议上委托人仍为国投电力公司,受托人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三方尚未对划转事宜进行约定。本次标的产权转让完成后,产权受让方应承继转让方持有的已签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委托人权利,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完成相关委托人权利的承继工作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详见评估报告
  其他信息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5456.00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已签劳动合同,保持公司干部职工稳定,改善职工各项待遇。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将遵循标的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帮助标的企业提升效益。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将遵循标的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帮助标的企业提升效益。 3.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拥有标的公司41.49%股权及10601.94万元债权,其中股权价格为155万元,债权价格为5301万元,该债权即指转让方对标的公司委托贷款项下的委托人权利(本金7300万元及截止2011年3月31日利息)。2011年3月31日至合同生效日期间利息另行计算,期间利息于合同生效日计入债权转让价款。 该委托人权利是根据国投经营[2006]58号文件由国投电力投资公司划转至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但委托贷款协议上委托人仍为国投电力公司,受托人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万寿路支行,三方尚未对划转事宜进行约定。本次标的产权转让完成后,产权受让方应承继转让方持有的已签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委托人权利,转让方承诺配合受让方完成相关委托人权利的承继工作。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称“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做部分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权利转让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应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相关方的损失补偿),且相关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权利转让协议》的;⑥在《产权交易合同》及《权利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未付清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权利转让协议》后,则将与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协议》项下委托人权利转让的全部手续,同时,受让方承诺将自行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股权交割后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其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为了保证标的企业所在流域的合理开发,实现标的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具有发电行业投资经验,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36.8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41.49%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1.49%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规模:58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为了保证标的企业所在流域的合理开发,实现标的企业 的持续稳定发展,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经济实体,具有发电行业投资经验,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0万元人民币;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 检;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