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河南骆驼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河南许昌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 |
法定代表人 |
杨宏伟 |
成立时间 |
1996-05-18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9000.000000万元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规模 |
未知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经营范围 |
鞋业生产、销售 |
职工人数 |
400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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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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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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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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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2014-12-31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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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河南诚成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
核准(备案)机构 |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1-27 |
评估基准日 |
2014-11-20 |
内部审议情况 |
批复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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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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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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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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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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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已知抵押物存在的瑕疵
(1)西厂区0005516号土地中,西南角约50亩,被吕桥村村民吕XX占用。该村民长期为骆驼鞋业供煤,累计拖欠其货款(煤款)348.86万元,现该村民在所占土地上建有两座菜窖,部分对外租赁。
(2)骆驼鞋业在农行抵押的机器设备共计10640台套,企业停产后大部分被拆除,杂乱堆放在闲置车间内,现能够识别的机器设备61台套,由于长时间闲置,除一台变压器外,已没有使用价值。
(3)5514号、5515号土地未在农行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均抵押农行。
(4)农行所有抵押资产均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
(5)在我行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已租赁给河南日新服饰鞋业有限公司使用,租期截止至2038年,且部分车间又被日新公司转租给第三人使用。
2、其他事项:企业主要资产及抵押情况、企业主要负债情况、与本次转让有关保证担保情况等详情请查看附件材料。
3、对于已知瑕疵和目前尚未发现的瑕疵,受让方应自行调查有关情况,转让方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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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止2014年11月20日,骆驼鞋业委托资产本金余额12995万元,结欠表外利息16264.6万元。骆驼鞋业在农行12995万元的委托资产中,7455万元为抵押贷款。抵押物为骆驼鞋业的自有房产、土地以及机器设备。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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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举牌资料的同时,签收签署《受让人承诺函》(见附件)。意向买受人须承诺:本买受人已被充分告知并了解挂牌标的的实际状况,愿意接受挂牌标的所有瑕疵(包括潜在瑕疵),并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债权所涉及房产毁损、灭失、丧失使用价值,所涉房产价值减损,能否确权过户等风险由受让人全部承担,与所涉房产及所占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税费(包括欠缴付税费和和土地出让金等)同时转由受让人承担。房产的实际面积、具体现状以有关部门根据现状测量为准,权益成交以后,对应的使用面积无论多少,成交价款不作改变。权益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回购该权益。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人民币83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债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20个工作日),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公告期须延长7个工作日,如延长期满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按照挂牌价格与竞买人报价孰高原则签订协议,如延长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公开竞价。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如果交易完成,由甲方的上级行(河南省分行)及受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5.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方式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买受人须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评估费用及权益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产生的服务费,在未付清前,转让方不移交相关资料,保留债权权益。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农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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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3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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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
注册地(住所) |
许昌市文峰东巷3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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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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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7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