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河南登封铁路有限责任公司1.0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1SH1005983-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南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挂牌日期: | 2013-05-06 至 2013-05-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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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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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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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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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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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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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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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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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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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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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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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已将原股东河南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登封铁路公司72.08%的股权划转给河南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2、本项目为再次挂牌,经转让方上级单位批准,价格下调至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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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审计、评估报告。 | ||
其他信息 | 详见法律意见书。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9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当于挂牌价格30%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返还; 3.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交易价款以货币资金的形式一次性汇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设立交易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交易秩序,避免转让方因意向受让方的不正当行为而遭受损失。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在扣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本项目的交易服务费后,其余作为对转让方的损失补偿),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或应价低于挂牌价格的;④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⑤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若成为最终受让方,股权交割后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其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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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47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5%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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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
- 企业规模:423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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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或具备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营业执照正常年检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