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56万股(占总股本的0.27%)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3SH100682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南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3-06-24 至 2013-07-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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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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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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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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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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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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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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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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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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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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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2012年标的企业的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所得由出让方享有。 2、2013年标的企业的股权对应的利润分配所得由最终让方享有。 3、标的企业2012年度审计尚未完成,数据暂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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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股东的资质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18.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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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意向受让方必须为法人机构,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余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禁止以债务资金、信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符合“两参或一控”的监管要求,即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在核定“两参或一控”标准时,二级市场买入的银行股份不计算在内)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4.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入股资格:(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南环东路2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27%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27%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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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平高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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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 的商业信用。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 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 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及《商业银行 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 的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 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意向受让方 必须为法人机构,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1)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 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 计报表口径) (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 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 余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禁止以债务 资金、信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符合“两参或一控”的监管要求,即同一股东及 其关联企业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 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在核定“两参或一控”标 准时,二级市场买入的银行股份不计算在内)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4.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 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存在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具备入股资格:(1)公司 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 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7)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