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许昌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4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SH1006409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南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挂牌日期: | 2012-10-22 至 2012-11-1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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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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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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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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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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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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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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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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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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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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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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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标的企业负有对转让方1000万元的债务。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经评估机构清查,原材料报废23项,账面价值437,654.80元; 2、许昌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申报的构筑物1项,为简易结构,建筑面积2,108.00平方米,占用土地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使用办公楼和车间4580.80平方米系租用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系租赁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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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是 | ||||||||||||||
管理层(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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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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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法人) | 否 | ||||||||||||||
是否改变标的企业主营业务 | 否 | ||||||||||||||
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 | 否 |
挂牌价格 | 1724.2065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保持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基本稳定;接收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并给予妥善安置,不损害职工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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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企业的办公、工商登记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纳税地仍保留在河南省许昌市,不改变标的企业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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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代标的企业偿还欠转让方的1000万元债务,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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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17.2619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和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本项目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以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人支付完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后转为部分股权转让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付款通知书,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的、未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提供付款通知书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保持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基本稳定;接收企业全部在册职工并给予妥善安置,不损害职工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企业的办公、工商登记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纳税地仍保留在河南省许昌市;②同意代标的企业偿还欠转让方的1000万元债务,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款项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一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7.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保证金或未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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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续存时间为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法人。 2.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其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15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17.2619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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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120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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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或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有效续存时间 为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法人。 2.如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其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500万元(含1500万元)。 3.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 力(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4.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