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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郑州机械研究所龙湖镇107国道西侧6-G15-2土地及附属建筑物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7BJ1001567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河南/郑州   所属行业:   不限
  挂牌日期:   2017-08-04 至 2017-09-01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资产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其他信息 我对此项目感兴趣
         
房屋建筑物 坐落位置 详见评估报告 
房产证号 详见评估报告  目前用途  
附属设施   建筑面积(平方米)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土地 坐落位置 龙湖镇107国道西侧 
土地证号 新土国用2008第359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31396.73 
用 途   类 型 出让 
使用年限 50.00  已用年限 9.00 
 
转让方名称 郑州机械研究所
批准文件名称 机械总院关于同意郑机所转让龙湖园区土地及附属建筑物的批复
批准单位名称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验核,递交受让申请即视同已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瑕疵,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提交《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2)同意在北交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技术资料的交接。(4)完成交接后,受让方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5)受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6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从资产交接完成之日起算。若到期没有搬离,转让方优先租赁使用,按市场价格支付租金。(6)承诺知晓其他披露内容中的风险提示,并承担相应后果。 3、转、受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权属变更的相关税费。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受让方资格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包含房屋建(构)筑物共计35项、土地1宗,其中盘盈的房屋建(构)筑物共计25项。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项房屋建筑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7940.73平米),2项房屋建筑物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087平方米),转让方承诺资产为其所有,产权无争议。 2、转让标的所包含的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31396.73平方米。根据相关文件,部分土地由于107国道道路扩路(拓宽道路),占用部分面积,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未收到土地拆迁补偿款。 3、其它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800.00 万元
交纳方式 网上银行支付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事项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4)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如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三、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在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附件材料  
意向受让方登记受理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71号北交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郑州机械研究所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王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781033903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