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处置资产物为已关停机组的部分资产,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 |
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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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1-14 |
评估基准日 |
2014-07-3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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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7.280000万元 |
1612.78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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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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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依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文件的精神,为落实厂区整体搬迁、配合做好“上大压小”改造相关工作事宜,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现处置老厂关停的82MW供热机组(1#背压机组3MW,4#、5#机组均为12MW,6#机组25MW,7#机级30MW)。
2.处置资产物为已关停机组的部分资产,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
3.本次转让标的由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老厂1#(背压机)、4#、5#、6#、7#关停发电机组及所属设备部分资产挂牌价格为1673万元。其中,1、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老厂1#(背压机)、4#、5#、6#、7#关停发电机组及所属设备挂牌价格为1613万元,2、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老厂6#、7#关停发电机组电缆的挂牌价格为60万元。
4.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实物资产转让清单》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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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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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5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6∶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受让本项目,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本次处置资产为国家规定的已关停机组,转让设备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举牌申请资料的同时需提供签字盖章的《承诺函》、《安全拆除协议》、《保廉合同》(见附件)、《拆除施工组织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施工措施、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拆除工程工期、项目组织与管理、隔离措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等)。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受让方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同时向转让方支付安全拆除保证金400万元,廉政风险金100万元。
6.受让方应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并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手续费及安全拆除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完成资产清点移交,转让资产依照《转让资产清单》,以现场实际状况为准,并经双方确认,签署《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完成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交接。双方签署《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后,标的物权利转移至受让方,所有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须在签署《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拆除。
8.整个拆除工程工期为自《物权转让交接通知书》签订之日起150天内(含节假日)。受让方实施拆除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除范围进行施工。在转让方划定的拆除区域内,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设备及构/建筑物等实施拆除,并将拆除垃圾全部清理出厂区。由于转让方老厂土地拟进行房地产项目(已获当地政府批准),评估时已充分考虑构/建筑物等拆除、垃圾转运、垃圾处理等需发生的相关费用,受让方拆除后厂区土地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将全部房屋及地下基础拆除(2)凿除房屋室内地坪以上和以下全部设备及构/建筑物基础;(3)凿除厂区室外地坪以上和以下全部设备及构/建筑物基础;(4)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厂;(5)将设备及构/建筑物拆除基础深坑回填至地坪零米标高,不得遗留拆除后的任何建筑垃圾。
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负担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及施工拆除相关资料移交完毕后十五日内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用于增值税抵扣)。
10.意向受让方必须保证设备拆除与构建筑物拆除同步进行。
11.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手续费。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由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受让体。
2.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代表人)递交申请时,提供银行出具的挂牌期间任一时点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如为多份存款证明,则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3.意向受让方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若意向受让方为联合受让体,则需共同满足以下全部资质条件)
(1)具有废旧物资经营的相应资质,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以营业执照为准)。
(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壹级资质,并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二级及以上资质。
(4)具有5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拆除和120米及以上烟囱拆除的相关业绩(应提交施工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竞买人的身份共同竞买时,各联合受让体成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联合收购协议,应当共同推荐一位联合体代表人承担与此项工作有关的责任,提交申请时请附带内部责任保证书及联合体成员对主要负责人的各种授权书,并将以上文件及联合收购协议同受让文件一并递交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2)联合体成功受让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为履行合同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代表人营业执照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各成员单位的营业范围须共同满足本次拆除工作的所有内容要求。
(3)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服从转方的工作安排,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4)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交受让申请,也不得组成其它联合体再次参加本项目受让。
5.意向受让方须保证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
6.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商业合作黑名单中所列的组织(包括组成联合体)不得提交受让申请(具体名单以国电集团审查结果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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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5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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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驿城大道1318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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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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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