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郑州彩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69.6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327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南/郑州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业 |
挂牌日期: | 2011-05-17 至 2011-06-1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郑州彩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中原西路14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建华 | |||||
成立时间 | 1990-03-1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81.87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1470444-0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交通设施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及交通工程安装等。 | |||||
职工人数 | 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 69.6% | ||||
2 | 香港东桥投资有限公司 | 30.4%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4.52 | -89.68 | -89.6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05.01 | 2153.95 | -648.94 | ||||
审计机构 | 河南宏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2-28 | 37.46 | -4.33 | -4.3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281.28 | 1936.11 | -654.83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3-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085.02 | 959.94 | ||||
负债总计(万元) | 1657.75 | 1659.06 | ||||
净 资 产(万元) | -572.73 | -699.1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486.5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河南省人民政府商外资豫府资字[1990]A004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日期2005年9月5日)显示,标的企业营业范围为“交通设施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制造及交通工程安装和运输;生产、销售各种类型的金属浸塑制品及其半成品和配套技术服务(涉及出口许可证的产品不得自营出口)”;中方投资者名称为“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出资额注为“出资196.1815万元人民币”,外方投资者出资额注为“出资折85.6885万元设备和现汇”。目前,标的企业就上述有关事项未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已在其营业执照上加盖了“限07年6月21日前办理出资方式、范围变更登记,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3)”的印章,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河南省[410000]郑州市[410100]郑州市高新开发区科学大道70号 | |||||
法定代表人 | 毛海波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8278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41580216-0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9.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9.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钢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533-7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5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其受让资格被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挂牌总价30%的保证金(即人民币15,000元)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的100%将被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应于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全部交易价款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即由北交所将全部交易价款直接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为依法成立五年以上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连续盈利(以2008、2009、2010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3、须为从事交通产品研发业务的企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准);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5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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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钢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齐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2689328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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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为依法成立五年以上的企 业法人,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连续盈利(以2008、 2009、2010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3、须为从事交通产品研发业务的企业(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 准);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