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郑州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5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河南/郑州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03-24 至 2016-04-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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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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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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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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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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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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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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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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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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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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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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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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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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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拟参与受让的,应在本项目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未在挂牌期间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其他股东,被视为其放弃受让、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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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根据郑州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和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尚欠转让方102204.626720万元,欠转让方委托贷款7000万元,欠转让方的关联方上海达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8240万元。2015年12月16日上海和明房地产有限公司又新增借给郑州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金2750万元,上述所有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由郑州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在产权交易完成后七天内支付。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本次评估罗庄村地块项目涉及A-3地块为学校用地,规划建配套小学,该地块尚未办理土地招标出让手续,依据约定,作为罗庄村地块项目土地出让条件,资产占有单位承担建设配套小学,该项目建成后房地产权属归当地教育部门,资产占有单位承担建安费用,不属于资产占有单位;A-9地块为罗庄村村民动迁安置回搬房,该地块权属属于罗庄村,依据约定,建造成本由资产占有方承担,房屋竣工后交付给罗庄村,不属于资产占有单位资产。A-1地块尚有0.856亩土地由于动迁尚未全部结束,该部分地块尚未办理土地招标出让手续,资产占有方已经根据目前土地市场价格预提了该部分土地的出让金及学校的建造成本,记入土地取得成本费用中,该部分地块属于资产占有单位商品房项目开发的地块组成部分。 2、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向建设银行郑州金水路支行贷款30000万元,以标的公司持有的“郑国用(2012)第0261号”土地证的41601.60平方米A-8土地使用权;“郑国用(2012)第0258号”土地证的28449.0平方米A-4土地使用权;“郑国用(2014)第0260号”土地证的551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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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公司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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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受让方应对已披露的标的企业对转让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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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900万元整交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现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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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并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须提供不少于23000万元资金资信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9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和明房地产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延平路151号5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0%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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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和明房地产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6人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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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并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且须提供 不少于23000万元资金资信证明。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