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华润五丰肉类食品(山东)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8018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山东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08-07 至 2015-09-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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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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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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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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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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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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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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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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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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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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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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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审字(2015)第493号《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应收转让方款项18.407096万元,应付1135.474936万元,抵扣后合计应付1117.06784万元。 根据标的企业最新一期财务报表,截至2015年6月30日,标的企业应收转让方4.384783万元,应付转让方为人民币1148.474936万元,抵扣后合计应付1144.09015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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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人均为山东五丰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五丰福源食品有限公司系华润五丰肉类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前身,因客观原因,截至评估基准日时,尚未对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人进行变更。 (2)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部分构筑物截至评估基准日时亦无法继续使用,并于评估基准日后进行报废处理,被评估单位已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本次评估对其中钢结构构筑物按实际处置价格列示评估值,对其他无法继续使用的构筑物评估为零。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计量单位 面积或体积 账面原值 账面净值 大口井 预制混凝土 2002年12月 口 1.00 19,125.00 14,825.24 大口井B 预制混凝土 2002年12月 口 1.00 32,850.00 25,463.87 锅炉房 砖混 2006年12月㎡ 108.40 86,703.16 67.483.96 卸猪台地磅室砖混 2006年11月 ㎡ 756.00 325,,962.95 253,707.55 小车库 钢结构 2006年12月㎡ 143.00 41,541.98 32,333.48 茶水房 砖混 2006年12月 ㎡ 28.00 12,,037.73 9,369.33 大井 预制混凝土 2002年12月 口 1.00 13,895.55 10,815.55 卸猪台地磅室 2006年12月㎡ 160.00 98,504.86 76,669.76 销售广告牌 钢结构 2006年12月㎡ 180.00 25,570.35 19,902.45 新区广告牌 钢结构 2006年12月㎡ 180.00 123,194.52 95,886.12 库房广告牌 钢结构 2006年12月 ㎡ 135.00 39,059.82 30,401.52 自来水供水线PPR/0.133 2006年12月 米 2500.00 132,179.04 102,879.14 自备自来水供水线PPR/0.114 2006年12月 米 1500.00 88,170.12 68,625.42 污水排水沟 砖石 2006年12月 米 172.00 22,765.86 17,719.56 给水管线 镀锌管/0.133 2006年12月 米 200.00 19,720.26 15,348.76 污水沟 砖石 2006年12月 米 403.00 53,298.00 41,483.40 洗车台及硬化地面 2006年12月 ㎡ 250.00 7,160.00 5,489.10 洗车泵小平房 2006年12月 ㎡ 4.00 2,045.00 1,649.72 院西化粪池等 2006年12月项 1.00 1,968.00 1,594.20 合计 1,145,752.20891,648.13 (3)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车辆中车牌号码为鲁L26265(2)的车辆,为原股东日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未移交的车辆,评估现场勘察时无实物。 (4)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中,共有以下3辆车已于评估基准日后处置,被评估单位已提供相关资料,本次评估对期后已处置的车辆按实际处置价格列示评估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牌号 车辆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日期 帐面价值 原值 净值 鲁L29125 冷柜车 冰熊牌BXL5312XLC2 辆 1 2010年5月 480,043.9662,005.46 鲁L29126 冷柜车 冰熊牌BXL5312XLC2 辆 1 2010年5月 480,043.96 62,005.46 鲁L29127 冷柜车 冰熊牌BXL5312XLC2 辆 1 2010年5月 480,043.96 62,005.46 合计 1,440,131.88 186,016.38 (5)因企业经营情况及其他原因的影响,华润五丰肉类食品(山东)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2月全面停产停业。截止评估基准日时,仍未恢复生产,仅有部分留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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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1)根据2008年11月10日,标的企业与日照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福源公司”)签署的《山东五丰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的《附件3.有关资产转让的约定》,日照福源将位于吉林榆树生猪批发市场的资产(以下简称“榆树资产”)以人民币439,920元的对价转让给标的企业。但截止2015年6月30日,标的企业仍无榆树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同时未实际控制榆树资产。标的企业曾于2014年6月10日向日照福源公司送达《回函》,要求自函达之日起10日内日照福源公司将439,920元返还标的企业。截止至公告日,日照福源公司尚未返还439,920元,亦无向标的企业交付榆树资产。 (2)2010年4月1日,日照福源公司及莒县招贤镇李家庄子村民委员会、莒县招贤镇姚家泉村村民委员会、莒县招贤镇高桥家村民委员会(前述3个村委会合称“承包方”)与标的企业签署《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日照福源公司将原租赁协议项下涉及目标土地之承包经营权租赁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利益和义务全部转让给五丰福源(即标的企业);标的企业无需向日照福源公司另行支付任何租金及补偿。因上述租赁协议约定的日照福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未经过法定程序,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协议》有效性可能存在瑕疵。同时,上述租赁协议未明确约定标的企业土地租赁面积,仅附有图纸。此外,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20年)届满后,标的企业有权无偿续期10年左右。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因此,上述租赁合同期限内超过20年部分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同时若该租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标的企业可能存在需要向承包方支付占用费的风险。 (3)2003年11月7日,标的企业在29类上申请注册“益润”商标及图形成功。商标注册保护期自2003年11月7日至2013年11月6日,商标注册号为3382217。该商标在标的企业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净值为600.7元。但该商标注册保护期已于2013年11月6日届满,标的企业未申请对该商标进行续展,且商标注册证也已遗失,截止至公告日,此商标已无效,其资产价值实际为零。 (4)2012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与日照福源公司签署了《污水设备租赁合同》。2014年2月16日,莒县人民政府以标的企业外排污水超标为由,向标的企业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责令标的企业停产整顿至环保验收。停产后标的企业未向日照福源公司支付2014年度设备租赁费用。2014年3月25日,标的企业向日照福源公司交还租用的污水处理设备。因日照福源公司自设备交还后仍使用标的企业电源,2014年5月30日,日照福源公司致函标的企业,要求标的公司继续履行《污水设备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2014年6月10日,标的企业已向日照福源公司送达《回函》,明确该污水处理设备合同已终止,且因污水处理不达标导致标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损失,标的企业将保留追究的权利。综上,标的企业已无生产经营所需的任何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也已无效。同时,不排除日照福源公司向标的企业主张继续履行《污水设备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风险。 (5)2010年3月3日,标的企业与日照福源公司签署《猪统下货购销协议》,协议期自2010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协议约定日照福源公司按照标的企业定期通知的价格收购猪统下货。截止2014年5月30日,日照福源公司已累计拖欠标的企业货款人民币690,803.10元。2014年6月10日,标的企业已向日照福源公司送达《回函》,要求日照福源公司10日内支付完全部应付货款。截止至公告日,日照福源公司尚未支付该欠款。 (6)标的企业原持有的《生猪屠宰许可证》已过期。因标的企业已无生猪屠宰业务及人员,不符合该证年审的标准,2014年度年检申请时被驳回。 (7)截至2015年7月,标的企业与员工有2起纠纷案件,简要介绍如下: ①2015年2月5日,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献伟与标的企业追偿权纠纷一案。王献伟(原告)请求标的企业(被告)归还其先前为标的企业垫付的款项,共43504元。2015年3月11日,标的企业对此案件进提起反诉,要求王献伟支付对标的企业的欠款132803元。2015年3月12日,标的企业对此案进行了答辩,否认原告主张。2015年7月3日,原告王献伟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请撤诉,莒县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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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对标的公司现有的留守员工,不解除合同并不降低薪酬福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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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意向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盖章并经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债权承担协议》(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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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96.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a:在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b: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c: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本项目,作为本项目的受让方,无条件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标的公司的名称变更,标的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华润五丰”、“华润”和“五丰”字号。若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标的公司的更名,则须赔偿转让方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自更名截止日至实际更名日期间使用上述字号的使用费每月人民币5万元(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受让方应确保标的公司在使用期间内严格按照转让方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华润总公司”,下同)就上述字号使用的规定,并就因违反该规定对转让方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商誉、声誉等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承担赔偿责任。该使用期间内,转让方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就使用上述字号签署“使用权许可协议”,协议文本已转让方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文本为准。 7.自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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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无重大诉讼,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但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96.7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第23层2301-03单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润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润总公司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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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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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近三年无重大诉讼, 经营行为无不良记录。 4.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但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 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