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300万股股份(13.6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54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山东/烟台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挂牌日期: | 2011-09-29 至 2011-10-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 |||||
法定代表人 | 庄永辉 | |||||
成立时间 | 1997-11-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26713396-1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等。 | |||||
职工人数 | 1371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 20% | ||||
2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13.65% | ||||
3 |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 4.99% | ||||
4 | 烟台金业投资有限公司 | 4.5% | ||||
5 | 烟台蓝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5% | ||||
6 | 烟台阳光壹佰投资有限公司 | 3% | ||||
7 | 烟台泰鲁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 2.5% | ||||
8 | 正海集团有限公司 | 2% | ||||
9 | 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 | ||||
10 | 山东三润置业有限公司 | 2%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75856.4 | 21685.1 | 18737.4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11981.6 | 2606434.2 | 305547.4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8-31 | 66468.701468 | 26245.71092 | 24398.51819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343002.060446 | 3009639.441128 | 333362.619318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9-28 | |||||
评估基准日 | 2010-09-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 | - | ||||
负债总计(万元) | - | - | ||||
净 资 产(万元)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5321.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事项披露详见基准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2、本项目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联合挂牌;如果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合计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北京产权交易所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经纪会员机构,均可代理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一家经纪会员机构仅能代理一家意向受让方且只能向一家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材料。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5、产权交易机构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6、本项目递交意向受让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当日17时30分整。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西城区[110102]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 | |||||
法定代表人 | 云公民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20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电力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7X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3.6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3.6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107X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5733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支付50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如本项目在挂牌期间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如本项目挂牌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相应转为竞买保证金。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将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本项目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汇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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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林、毛远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3568057、83568053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注册资本 金5亿元以上。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 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