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山东英大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93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山东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5-05-25 至 2015-06-1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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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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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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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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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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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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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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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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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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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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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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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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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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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A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388.74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交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标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使用“英大”字号,对于标的企业正在使用的“英大”字号,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名称、各种宣传资料等,应当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相关名称变更、注销手续,确保标的企业不再以任何形式使用“英大”字号;②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③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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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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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规模:2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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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 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 管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 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 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 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意向受让人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拥有良 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有足够能力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无欺诈和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