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75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山东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 |
挂牌日期: | 2014-12-19 至 2014-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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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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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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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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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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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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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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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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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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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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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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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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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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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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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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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根据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烟台公司的资产包括4栋别墅,建筑面积1124平米及3套住宅,建筑面积321平米。这部分资产已于2014年10月27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完成挂牌转让。挂牌价格与本次转让的评估价格一致。受让方已经签订合同并将转让价款1677.8310万元汇入北京产权交易所账户,目前北京产权交易所已完成交易鉴证,但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上述交易涉及的税费将由标的企业缴纳。 2.烟台公司自2004年停止业务以来,为了保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以支付劳务费用的方式雇佣几名已经买断工龄的员工负责一些日常事务,因此,在本次股权转让挂牌期间,为了营造较好的交易环境和为受让方入驻提供便利,烟台公司将对这些员工予以遣散,具体的遣散费用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将由标的公司承担。 3.北方烟台公司房屋建筑物-酒楼、客房楼在2007年6月出租,按照合同约定2011年6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因股东准备转让,未续签合同,但根据合同条款,租赁方可以继续租赁,双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因此,该酒楼和客户楼目前仍由前租赁方使用,但至挂牌日,该前租赁方尚未缴纳2011年7月1日以后的租金。若能收取2011年7月1日至本项目交割完成日之间的佣金,出让方将和受让方协商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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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烟台公司的债务主要为欠北方公司4597296.01元。根据转让方案,这部分债务将在股权转让挂牌期间清偿结束。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委估房屋建筑物--别墅楼、宿舍楼及投资性房地产酒楼、客房楼均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北方工业烟台有限责任公司,证载用途为住宅,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本次评估未考虑委估资产土地权证缺失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
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3780.71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不低于成交价格的66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其余价款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首次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期间的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处置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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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一个月内完成公司股权变更和更名工作。更名后,公司名称中不得再含有"北方工业“字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上述审计报告数据摘录自经自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评估基准日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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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可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1.02%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1.02%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万宝工程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街甲12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8.98%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98%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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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朱爱省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21-6380085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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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登记 受让意向时须提供证明其受让能力的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可接受联合受让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