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
所在地区: | 山东/青岛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0-04-30 至 2010-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标的的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6号,建筑面积9877.62平米,使用年限40年,已使用年限14年。房产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32957号。该房屋所在土地类型为划拨国有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土地面积为:22241.90平方米(海监楼、商场项目总占地面积),土地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132957号(地号A2-1-24)。
二、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基准日:2010年1月31日
账面值:5418.2万元
资产评估值:4666.012万元
三、其他需披露情况
1、原青岛益佳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办公楼位于山东省青岛市中心八大峡地段,东临栈桥、火车站,西邻轮渡、建设中的海底隧道,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配套完整。该办公楼地下二层,地上五层(其中地下二层为设备层,无证)。
2、转让资产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青执二第231-1、232-1号所裁定的以物抵债资产,是原青岛益佳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所有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6号房产和土地使用权(青房地权市字第132957号),目前没有过户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名下,其中,-1至5层房屋建筑面积共计9877.62平方米、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2241.90平方米(此为海监楼、商场项目总占地面积,原青岛益佳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办公楼的证载面积、实际房产及土地面积以办理过户时测绘数为准)。具体情况可查询资产评估报告书。
3、转让资产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本次转让资产只转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青执二第231-1、232-1号所裁定的以物抵债资产,以目前现状转让,受让人需自行了解项目实际情况。具体可查询上述民事裁定书。
4、受让方须承担本项目资产过户时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5、目前转让资产的房地产权证还在青岛益佳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名下并由其实际占有,且有部分租户。转让过户后由受让方自行与其协商迁出,并承担相应的清迁费用。
6、受让方需自行办理转让成交后的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转让方仅负责配合。
7、购买方如为原债务人、抵债人或他们的关联方其购买价格不低于5418.2万元。
四、挂牌价格
以上资产项目挂牌底价为4666.012万元。
五、挂牌时间
公告时间自2010年4月26日至2010年5月24日。
六、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
七、受让方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本项目资产划拨土地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及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必须交付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该项目资产的举牌保证金。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拍卖、签约、履约的担保。如协议成交,已交付的保证金将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拍卖,已支付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若该受让方拍卖成功,则该拍卖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受让方的,则在该标的确定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按规定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该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如非因转让方的原因,该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则转让方有权撤销该受让方的受让资格并将本项目标的再次挂牌转让,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应书面承诺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价款。
5.基于标的资产作为银行抵债资产的特殊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就转让的标的资产只进行现状出售,意向受让方应独立判断标的资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充分认识并接受标的资产的所有风险、瑕疵,并就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作出承诺。
6.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如果标的资产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或山东省分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受让方全部放弃该等权利。
7.除上述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外,本次转让及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承担的,由双方各自承担。
八、对该项目有购买意向者,请在公告期限内到中心办理购买登记手续。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彭先生
电话:0531-86196179
传真:0531-86196157
E-MAIL:pengyonghard@163.com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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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彭先生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彭先生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531-8619617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531-86196157
- 邮件:pengyonghard@163.com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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