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策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 |
不动产 |
名称 |
龙口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龙口油库) |
地理位置 |
山东 |
权属性质 |
租赁 |
目前用途 |
停用 |
土地面积 |
18.33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699.46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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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龙口油库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使用(租期20年,2019年到期)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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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龙口港石油专用码头北侧场地 |
联系人信息 |
季先生:13564508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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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青岛天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06-18 |
评估基准日 |
2014-06-30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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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80000万元 |
417.43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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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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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无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资产评估报告显示: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龙口油库位于龙口港石油专用码头北侧场地,占地18.33亩,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使用(租期20年,2019年到期,期满是否续租到时另议),该土地不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龙口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申报账面资产总额463.88万元,其中:存货为账外资产、固定资产463.88万元。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主要资产的情况简述如下:
(一)流动资产:存货,全部为账外低值易耗品。
(二)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共计136项。主要包括油库设备3000m3立式储油罐4台、150KW的发电机1台、3米3/小时的污水处理系统1套、油库管理系统1套、车辆门禁管理系统1套等,于1998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购置。该油库自2013年8月停止营业。
其中,部分2000年购置的电脑、打印机、空调及2005年12月购置的污水处理系统已损坏,4台油罐存在不同程度的渗漏。
(三)建筑物类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共15项,为1998年1月至2006年12月间建成启用,其中:房屋建筑物4项,主要2层混合结构加油泵房109.44㎡、用途为办公、宿舍、检验等用途的建筑面积分别为136.5㎡、312㎡、141.52㎡的平房3项,构筑物主要为地面、围墙、输油管道、防火堤、污水泵房、消防水池等。
上述建筑物类资产自2013年8月停用,状况一般,房屋建筑物均未办理产权证。
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委估的4台油罐是股东投入的二手油罐,委托方未能提供油罐的施工图纸、决算书等资料,本次评估对油罐工程量的确定是根据油罐制作同时期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GBJ-128-9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并给合评估人员现场的调查情况,对油罐的基本用材及附件进行了分析,得出油罐的各构成组件。因此油罐的工程量可能与实际有所偏差。
(二)本次评估未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证,建筑面积为根据委托方申报并由评估人员现场测量所得,如与办理产权证时专业测量机构测量结果不一致应以专业测量机构测量结果为准,并相应调整本次评估值,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因素对评估对果的影响。
(三)由于被评估单位历史及人员变更等原因,被评估单位未提供相关建筑物的工程竣工决算书、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等,本次对建筑物的评估根据相似工程造价确定评估对象的造价。
(四)龙口油库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使用(租期20年,2019年到期),本次评估假设在委估实物资产的经济寿命期限内,承租方继续租赁该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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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多次付款要求 |
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成交价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首期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第二期价款于受让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交易双方按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转让方。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支付。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为成交价的3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首期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第二期价款于受让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交易双方按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完交接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转让方收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报价网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次转让是以标的资产现状整体转让,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6.转、受让双方的交易税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联交所的收费办法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不得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举牌,也不得采用信托等委托方式举牌。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誉和社会信誉,经营状况良好。在办理受让申请时需提供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3.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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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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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龙口中油油品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山东省龙口市黄城博士小区沿街楼17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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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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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