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栖霞市东明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Q315SH1014550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山东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5-10-12 至 2015-11-1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双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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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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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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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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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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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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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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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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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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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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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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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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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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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根据法律意见书:现标的企业东明公司尚有涉讼案件三个,分别是:慕森、姜玉红诉东明公司要求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1775.30元,合同纠纷案;阎连勋诉东明公司要求返还房款人民币8876.49元合同纠纷案;李伟伟诉东明公司要求返还燃气接口费、暖气配套费计人民币11608.35元合同纠纷案,三案诉讼标的合计人民币32260.05元,上述案件目前均由栖霞市人民币法院审理中。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并不影响本次东明公司股权转让。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对一期I段项目进行评估时,有如下想着情况需要说明: (1)已预售部分物业,按已经签订的预售合同总价作为对应的销售房款考虑。 (2)未售部分物业销售价格,参照已售的对应类型物业均价,并结合物业的实际情况逐一分析后确定。 (3)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应付未付工程款统计资料,经分析后尚有约4638万元未支付的款项,本次评估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4)结合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实际情况,按预征所得税(销售收入的2.5%)和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3%)方式考虑项目销售过程中需缴纳的上述税金。 2、对一期II段、二期地块及三期地块评估结果含契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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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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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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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包括前期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300万元)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出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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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可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其他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3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东亚联合控股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福建中路205号4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37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375% |
批准单位名称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福建中路205号40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625%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625%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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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东亚联合控股集团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王立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18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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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本项目可接受联合受让主体。 4.其他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