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供应中心5台35吨蒸汽锅炉及附属设备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R2016BJ1001601 | 项目类别: | 厂房办公楼资产 |
所在地区: | 山东/潍坊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6-08-12 至 2016-08-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机
械 设 备 |
名 称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所在地 | |
规格型号 | 成新率(%)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保
证 金 设 定 |
交纳金额 | 16.00000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 |||||
保证事项 | 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 |||||
处置方法 |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 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 本次转让设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现场踏勘联系人:李女士 13911803145 | |||||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交 易 条 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5 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挂牌期间产生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本转让标的产权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及办理后续事宜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转、受让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5、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订《安全拆除协议》(见附件)。受让方进场拆除之前,需按照交易价款的10%向转让方支付安全保证金。拆除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应在工程完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申请无息原路退还安全保证金。 6、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现场装卸、运输、垃圾清运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7、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受让方在以后使用设备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8、转让方不提供转让设备相关发票、图纸等资料,不能办理设备迁移手续,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提供普通发票。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及以上的资质。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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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热力供应中心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信诺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560115522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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