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项目名称搜索  按转让方名称搜索
生交所 > 江西 > 行政(事业)资产
【项目名称】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的单项资产 (挂牌中)
  项目编号:   GR2014BJ1000787   项目类别:   行政(事业)资产
  所在地区:   江西   所属行业:   不限
  挂牌日期:   2014-09-04 至 2014-09-30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坐落位置 江西省南昌市学院六路以东、滨江辅路以南 
土地证号 洪土国用(登高2013)第D056号  土地面积(平方米) 149399 
用 途 工业  类 型 出让 
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交纳金额 13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14-09-30 17:00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交纳方式 支票  电汇  网上银行支付   
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100%扣除: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5) 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处置方法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财务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一宗位于江西南昌高新区学院六路以东、滨江辅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 2、本次转让标的重大揭示及资产瑕疵详见北京中兴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兴立评报字(2014)第1002 号资产评估报告,本标的公示的土地面积以权属证登记面积为参考,若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以相关管理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但不影响成交和成交价格。 3、最终受让方成功受让该标的后须自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转让方协助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意向受让方应认真咨询、核实,明确转让标的的现状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为对转让标的实施尽职调查期间,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实施的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意向受让方提交书面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一切风险。  
批准文件、内部决策文件 股东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信息发布公告期 20 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
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 并于挂牌截止日17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0万元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到账为准)。 2、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确定该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该受让方与转让方按照挂牌要求直接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如有两家以上(含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的方式确认最终受让方,网络竞价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3、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即转为定金。该定金可冲抵最后一笔转让价款,但定金性质不变。最终受让方被确定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交纳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全部转让价款付清后方可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若最终受让方未按挂牌要求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定金不予退还,签订的《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自行终止,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本标的。未成交者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退还。 4、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产权交易费及产权交易佣金、权证变更等费用均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若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则网络竞价费用由最终受让方全部承担。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节能环保投资发展(江西)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涂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791-88526621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liyan@netsun.com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商业 信用和财务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