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75%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316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西/赣州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1-05-10 至 2011-06-07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西保利制药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城北山4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敏良 | |||||
成立时间 | 2002-11-26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26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76879-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颗粒剂、丸剂(蜜丸、水蜜丸、水丸)(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销售。(凭许可证经营,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 |||||
职工人数 | 117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273.8 | 132.24 | 75.2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732.68 | 3826.55 | -93.87 | ||||
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3-21 | 952.09 | 62.15 | 60.6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3318.96 | 3352.23 | -33.26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5-04 | |||||
评估基准日 | 2010-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3732.68 | 4756.89 | ||||
负债总计(万元) | 3826.55 | 3826.55 | ||||
净 资 产(万元) | -93.87 | 930.34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97.755(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向农业银行借款1500万元,转让方已为其提供担保; 2、标的企业截止评估基准日,共欠转让方11,746,861.58元借款; 3、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0年12月31日,标的企业的总资产为3732.68万元,负债为3826.55万元,净资产为-93.87万元; 4、请意向受让方关注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文件; 5、根据定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北工业小区企业实施整体搬迁的公告(定府通【2010】6号文,定南县政府要求标的企业应于2011年8月31日前整体搬出城北工业小区,迁入富田工业小区。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广东省[440000]广州市[440100]天河区[440106]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801房 | |||||
法定代表人 | 张玲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50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90472278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7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288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697.76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成功竞得标的后,标的企业须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继续维持与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成功竞得标的后,在标的企业有盈利时,优先清偿转让方出借标的企业的借款11,746,861.58元及利息,以及解除转让方为标的企业提供的1500万元的担保,且借款未偿还前及担保未解除前,股东不得分红;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股权转让后,将所持有的75%股权质押给转让方,用于担保标的企业的借款清偿及担保的解除等; 4、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申请摘牌,并在资格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若意向受让方成功竞得标的后即为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部分履约价款;如形成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若该竞价主体成为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履约价款; 5、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6、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保证金:①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若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到账次日起算)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③若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能参与后续网络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⑤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保利”商标及商号系转让方享有,自工商变更登记日之日起三年内,作为标的企业过渡期,标的企业有权使用“保利”商标及商号。三年期满后标的企业不得使用,如标的企业确需使用,则另行协商; 8、为提高标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利于今后的发展,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成功竞得标的后,自愿无偿注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药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应不低于1000万元)至标的企业,并作为《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经营5年以上,从事生物技术与药物研发且拥有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承担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内资企业法人(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药技术成果(评估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须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药品价值的评估报告); 3、意向受让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近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提供08、09、10年度财务报表);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承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资信能力(须附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并能够按照挂牌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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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产权交易所
- 联系人:郭威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629572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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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经营5年以上,从 事生物技术与药物研发且拥有国家级技术研发机构,承担或参加过 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内资企业法人(以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营业执 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新 药技术成果(评估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须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新药 品价值的评估报告); 3、意向受让方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近3个完整的 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提供08、09、10年度财务报表);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并承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资信能力(须附银行等金融机 构出具的证明)并能够按照挂牌条件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