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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445万股股份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1BJ1004551   项目类别:   厂房办公楼资产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   所属行业:   金融业
  挂牌日期:   2011-10-12 至 2011-11-08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郭运濂 
成立时间1996-12-27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228111.8522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金融业 
组织机构代码15441212-0 
经营规模大型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等。 
职工人数1754 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1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8.4%
2福州市马尾区财政局7.2%
3世纪财富投资有限公司4.69%
4福建泰禾投资有限公司4.61%
5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4.54%
6福建森博达贸易有限公司3.98%
7福州市财政局3.95%
8长乐市国有资产营运公司3.18%
9泉州东石港务有限公司2.86%
10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57%

主要财务
指标
(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132416.12 72553.21 60044.57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5336845.15 4890186.29 446658.86 
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11-07-31 17587.95 9892.6 9910.41 
报表类型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月报 4736904.1 4266613.43 470290.67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2011-09-20 
评估基准日2010-12-31 
项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资产总计(万元)5336845.15 -  
负债总计(万元)4890186.29 -  
净 资 产(万元)446658.86 618183.12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14755.95(万元)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其他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1、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2、转让方目前拥有一位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席位。
3、标的企业2010年度分红权由原股东享有;评估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利润由新的受让方享有。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否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宣武区[110104]北京市前门东大街3号首都宾馆 
法定代表人胡建东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8600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组织机构代码10131275-9 
经营规模中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2.38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2.387%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0931053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决议类型批复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挂牌价格(万元)14755.95 
价款支付方式分期付款
分期支付要求: 首付款按成交价款的50%(含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一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半年内付清。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受让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人民币1500万元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该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转为部分产权交易价款。
2、本项目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本项目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在交易所确定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该意向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生效,该意向方成为最终受让方。 一次性付款的,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扣除保证金之外的全部交易价款汇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选择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按成交价款的50%(含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交易价款应当提供合法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一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半年内付清。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投资商业银行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银监会或其派驻机构不批准其受让标的股权的;(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3)转让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4)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所产权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的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关于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京产权交易所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保证金设定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1500万元  
交纳方式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九汇华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 联系人:谢艺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8611753735,13701142194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 法人。 2、意向受让方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 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关于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 银行股东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通知》、《中资商业银 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银监局的有关要求。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 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 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北京产权交易所会 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 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不意 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 方成为最终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 股权的持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