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厦门沃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66.66%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BJ1006129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福建/厦门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4-06-20 至 2014-07-2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厦门沃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福建省-厦门市(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58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孝凯 | |||||
成立时间 | 2010-06-07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5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金融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55620474-6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8月22日)。 | |||||
职工人数 | 5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振华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33.33% | ||||
2 | 安徽晟淮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33.33% | ||||
3 | 厦门沃尔特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 26.67% | ||||
4 | 吴亚洲 | 6.67%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94.22 | 153.46 | 102.5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32 | 57.44 | 1674.56 | ||||
审计机构 | 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4-04-30 | 107.66 | 69.21 | 57.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1716.01 | 94.24 | 1621.7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安徽鑫诚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核准(备案)机构 | 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4-05-16 | |||||
评估基准日 | 2014-03-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1772.05 | 1750.98 | ||||
负债总计(万元) | 148.57 | 148.57 | ||||
净 资 产(万元) | 1623.48 | 1602.41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68.166506(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 | |||||
律师事务所 |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晟淮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安徽省[340000]蚌埠市[340300]市辖区[340301]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1503室 | |||||
法定代表人 | 惠玲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3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
组织机构代码 | 66620496-6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3.3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3.3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组织机构代码 | 999999999 | |||||
批准单位名称 | 蚌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振华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大地科技大厦260室 |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美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 | |||||
经济类型 | 民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贸易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21513-2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3.33%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3.33%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振华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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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068.28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32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2、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有效竞价程序的;③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①意向受让方应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定账户。②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汇至北交所账户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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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单独参与受让的,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以联合受让方式参与受让的,则联合受让体中至少有一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方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典当行股权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0〕4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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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2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期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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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 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 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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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安徽晟淮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5 人
- 负责部门: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杜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63162966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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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单独参 与受让的,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人。意向受让方以联合受让方式参与受让的,则联合受让 体中至少有一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 业法人,其他方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典当行股 权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综合〔2010〕402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 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 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 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