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类别: | 股权 | |
所在地区: | 安徽/淮北 | 所属行业: | 医药工业 |
挂牌日期: | 2009-05-21 至 2009-06-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受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对其所有的安徽金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9.37%国有股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具体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安徽金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淮北市,占地308亩,人员近700人。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安徽省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安徽省重点培育的“专精特新”企业。该企业成立于2000年7月18日,注册资本:8728.25万元;经营范围:中药、西药、中药饮片制造、加工、销售及科学技术成果开发、转让,中药材种植、养殖,年销售收入1.2亿元左右。公司主导产品“金蟾”牌华蟾素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并荣获“国家中医药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新产品”等荣誉称号,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3年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支持,并通过鉴定。2005年获得国家秘密保护。华蟾素项目被列入国家经贸委“双高一优”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安徽省重点扶持的“生物医药产业化工程”项目等。
二、转让标的企业股权构成情况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58.74%股权;王进元等18名自然人持有39.88%股权;北京华创阳光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0.34%股权;中国药科大学0.52%股权;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持有0.52%股权。
三、内部决策、行为批复情况
本次转让行为已通过内部审议形成决议,并得到了安徽省国资委的批准(皖国资改革函[2009]7号)。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转让标的评估报告已报经安徽省国资委备案。
根据安徽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皖国信评报字[2008]第215号),安徽金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评估值为16011.33万元,负债总额评估值为6462.74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9548.59万元。评估基准日2008年11月30日。
六、公告期限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七、挂牌价格
人民币2805万元。
八、受让登记
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并携带以下资料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1、产权意向受让申请登记表;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资信证明,受让方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受让的批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3、本公告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盖有本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九、交易方式
1、挂牌期满,如产生一个合格竞买人,在不改变受让条件的前提下,采取协议方式撮合交易;
2、挂牌期满,如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合格竞买人,采取竞价方式组织撮合交易。
十、特别事项说明
1、同等条件下,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2、截止本项目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36525.15平方米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5917.45平方米房屋尚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地产权利人为安徽省淮北制药厂),被评估单位出具了《房屋权属的说明》,被评估单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
3、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
4、新厂区搬迁事项:根据2008年6月10日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淮北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意见》(淮证办[2008]74号),本公司被列入2009年计划搬迁的企业名单。该文件规定,凡列入退城进区范围内的企业要制订搬迁方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建设项目要做好搬迁费用预算,确定搬迁时间表,并向市经济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搬迁方案进行评估认证后,批准实施。
5、详细内容见《安徽金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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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安徽金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钱民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551—287161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551—2871600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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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国有控股的大型制药企业,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2008年度销售收 入达到人民币30亿元以上。 3、意向受让方具有专业的经营团队和管理优势,具有充裕的现 金流。 4、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受让后的新公司在三年内确保员工队伍稳 定,并根据企业效益状况逐步提高员工收入水平。 5、意向受让方符合安徽金蟾生化中药发展战略。 6、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 转让价款。 7、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割日期间的经营性盈亏由转让方按比例 享有或承担。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