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安徽 | 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7-11-20 至 2017-12-14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经济开发区) | |||
法定代表人 | 李洪革 | 成立日期 | 2010-03-24 |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金属制品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2551844541P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钢铁冶炼、钢材轧制及销售;铁矿石、铁精粉、烧结矿、球团矿、焦化及副产品生产和销售;工业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加工、利用和销售;余热余能发电、供电;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51% | ||||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16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38167.57 | 146338.68 | 291828.89 | |||
审计机构 | 北京爱思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2017年6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469362.49 | 177533.6 | 291828.89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标的企业拥有如下资源:①300万吨/年钢铁项目合法手续,且已筹建该项目;②范桥、周集两宗铁矿矿权,但可能面临外部政策等风险;③钢铁项目配套工业供水项目、配套公租房项目,该等项目已基本完工。 2、标的企业周集铁矿尚未取得探矿权证。因该探矿权范围现存其他单位的权证,后续处理方式尚不明确。对于周集铁矿矿产资源本次资产评估按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3、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提及的3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地产中,目前已有2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2项土地使用权证已在北交所存档备查),剩余1项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4、由于标的企业项目缓建等原因,标的企业签署的部分合同已中止履行,可能出现合同相对方提出索赔等相关纠纷。 5、标的企业项目信息披露前的未决诉讼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和收到的主要合同相对方委托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已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6、当地政府关于支持标的企业的有关政策文件(协议、纪要、复函)已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7、标的企业章程及修正案、标的企业股东出资协议及增资协议书已在北交所存档备查。 8、截至2017年10月31日,标的企业有职工(有劳动关系)173人。 9、其他详情参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10、上述相关文件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到北交所查看。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刘娘府路西侧琅山村36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胡军 | 成立日期 | 2003-12-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64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57700965E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首钢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01120001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7-08-1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所持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安徽首矿大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 | |||
转让底价 | 177284.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5318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当最高报价方或受让方确定后,未涉及扣除保证金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无息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以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全部扣除,在扣除北交所及各方经纪会员的交易(竞价)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竞价)服务费的。(5)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步递交《承诺函》及草签并加盖公章确认的《产权交易合同》(《承诺函》及《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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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3185 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
五、信息披露期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六、竞价方式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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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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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陈华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1391172682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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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为依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