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金华益友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330国道以南八一南街以西海棠花园项目)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W312SH1011001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2-06-06 至 2012-07-06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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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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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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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公告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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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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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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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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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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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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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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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共两项。一期土地面积为200946平方米,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权证号为金市国用(2010)第16-7563号,办有抵押他项权证登记,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80年5月30日。二期土地面积为5333平方米,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本项目占地面积20627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95149平方米,其中一期土地面积200946平方米,一期土地规划设计包括高层公寓、复式多层公寓及其配套用房。其中高层公寓沿基地北侧布置高18~32层的公寓,共计18幢,2960套;基地东南区块规划为复式多层公寓,高2~3层,共计43幢204套。地下车位1900个。整个小区建筑西高东低,呈半合围状。高层公寓南北两栋之间均布置有大片景观空间,复式多层公寓每户设立独立景观庭院。二期土地面积为5333平方米,位于湖海塘区块30号道路以南、兰溪街以东,东面和南面为滨江蓝庭置业,现尚未开发。 3、本项目至评估基准日,项目复式多层公寓土方开始开挖,其他高层公寓及配套用房均已开始主体施工,高层主体结构已完成地下室开挖建设,地上部分完成7~11层不等的主体框架浇筑施工,高层部分整体工程形象进度约为50%,账面累计完成金额为686,309,866.84元(含土地取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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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详见评估报告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评估报告 | ||
其他信息 |
1、根据2011年7月18日金华益友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767359250201100078号《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金华益友有限公司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金市国用(2010)第16-7563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0946平方米的土地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进行抵押担保,以获得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亿壹仟零伍拾贰万元的综合授信,抵押期限自2011年7月18日至2013年7月18日。 2、二期取得的5333平方米土地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本次评估引用的经济技术指标按企业报批数字测算,最终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并相应调整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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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8500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交纳925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该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直接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的一部分,且将按照联交所规则追加后续竞价保证金。经过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保证金除外)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为对如下内容做出的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已缴纳的保证金将全部被扣除,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4.评估基准日之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移交前所形成的资产权益属转让方所有。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移交、过户变更登记:转让方应在受让方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如需办理过户变更登记的,则转让方应在完成移交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协助受让方办理,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税费承担:本项目资产移交、过户所涉及的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均由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列由双方协商解决。 7.受让方可以按本项目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准文件等在受让该项目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受让方在受让项目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转让方不承担协助办理手续的义务。 8.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受让本项目后继续履行转让方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合同》等70余个合同或协议。若因合同相对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前述合同,转让方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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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实收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以201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并提供挂牌期间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25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金华益友置业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民营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批准单位名称 | 金华益友置业有限公司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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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金华益友置业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20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顾玲燕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0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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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实 收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及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净资产 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以201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并提 供挂牌期间的不低于挂牌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