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9.6%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5SH1007815-2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挂牌日期: | 2015-04-15 至 2015-05-1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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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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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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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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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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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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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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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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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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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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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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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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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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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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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一、以下出自“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显示,国网浙江对椒江大桥公司出资1200万元,原出资比例为9.6%,2011年10月26日椒江大桥部分股东方根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为45,233.518万元,国网浙江出资比例调整为2.653%(国网浙江未参与增资),根据验资报告,认缴的增资已到位,但增资一事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截至本意见书出具日,椒江大桥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2500万元。因此,对外而言,目前国网浙江所持的全部出资额占椒江大桥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比例应仍为9.6%,即本次转让椒江大桥公司9.6%的股权。 同时,应提醒的是,2011年10月26日,椒江大桥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并相应调整各股东出资比例的股东会决议,决议明确“国网浙江出资比例调整为2.653%”以及“增资完成后各股东按上述注册资本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根据验资报告显示,上述增资已实际到位。因此,我们认为,在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合意做出决议且已实际履行增资的情况下,尽管尚未办理登记/公示手续,国网浙江在椒江大桥公司的出资比例也应受上述决议的约束,即调整为2.653%,并按照该等比例享有包括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在内的相应股东权利。受让方受让该等股权后,亦应按照2.653%而非9.6%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对此,应提醒潜在受让方事先予以充分考虑。当然,无论是9.6%或是2.653%的出资比例,均代表国网浙江在椒江大桥公司享有的全部权益,即国网浙江对椒江大桥公司1200万元出资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 此外,还应提醒潜在受让方注意,一旦受让后应及时配合并敦促椒江大桥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以及企业信息公示事宜,并事先充分考虑工商变更登记障碍、其他股东方不予配合等风险。 经本所律师适当审查及根据国网浙江的承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网浙江对其持有的椒江大桥公司全部产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处分权,对上述产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国网浙江持有的上述产权不涉及任何争议、仲裁及诉讼,不存在因任何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而限制本次产权转让的情况。 二、以下出自“关于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股权比例情况的说明(二)”: 根据2011年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在相关方增资到位后,我单位持股比例将由原来的9.6%降至2.653%,根据中介机构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6月30日,各方出资已经到位。但由于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事项,因此无法提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本项目为第二次挂牌项目,降价幅度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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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一、以下说明出自评估报告“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一)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资产评估行业规范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评估人员对三利电缆公司评估范围内的产权进行了适当的关注。 (1)产权瑕疵及特殊事项 所有委托评估的房屋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其实际建筑面积尚未经权威测绘部门测绘。本次对委估建构筑物建筑面积的确定是以委评双方现场实际测量为基础进行的,并据此予以申报评估。受评估单位能力所限,本次申报评估的建筑面积可能会与其实际建筑面积存在差异。 椒江二桥及接线公路占用土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评估以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本评估土地的权属依据。 (二)借款、抵押、担保等事项 椒江大桥、椒江二桥的通行费的收费权及其项下的全部收益质押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除经外无其他借款、抵押、担保等事项。 (三)资产价值定价瑕疵 椒江二桥尚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与财务竣工决算,资产价值以已知的合同价为依据确定,可能会与最终的资产价值有差异。因相应付未付的负债也同时不反映,对净资产应无重大影响。 二、以下出自“关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持有台州市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的说明”: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原持有椒江大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椒江大桥”)9.6%的股权比例,根据椒江大桥2011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在各方增资到位后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出资比例降为2.653%。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2014年6月底,各方已经出资到位。但尚未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事项。 本次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持有椒江大桥2.653%的股权比例指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在椒江大桥各股东方增资到位后的股权比例,即目前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持有的椒江大桥全部股权,与工商登记的9.6%的股权同等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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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1083.069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2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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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24.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黄龙路8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6%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6%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网公司 |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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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 企业规模:155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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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 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