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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宁波浙大新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及14280万元债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G312SH1005995   项目类别:   金融债权
  所在地区:   浙江   所属行业:   金融业
  挂牌日期:   2012-01-13 至 2012-02-13   投诉举报: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企通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宁波浙大新宇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宁波市高教园区钱湖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树明
  成立时间2002-06-13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00000万元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规模小型
  组织机构代码73947000-0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学校食堂;一般经营项目:教育投资、物业管理、自有房产的租赁;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配件、机器设备、百货、建筑材料、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
  职工人数59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老股东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2010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5840.920000万元  420.080000万元  418.01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9304.310000万元  21650.400000万元  -2346.100000万元
  审计机构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度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4846.030000万元  72.950000万元  404.060000万元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0129.940000万元  22894.030000万元  -2764.090000万元
  审计机构  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2011-11-30  4440.320000万元  2967.100000万元  2446.390000万元
  报表类型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月报  18605.700000万元  18505.400000万元  100.300000万元
  资产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北京中兴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教育部
  核准(备案)日期2011-12-27
  评估基准日2011-02-28
  基准日审计机构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
  内部审议情况股东会决议
  项目
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流动资产
655.080000万元  901.530000万元  
  固定资产
17329.710000万元  20942.060000万元  
  无形资产
1240.050000万元  6771.730000万元  
  资产总计
19232.800000万元  28622.980000万元  
  流动负债
20690.070000万元  20690.070000万元  
  长期负债
600.000000万元  600.000000万元  
  负债总计
21290.070000万元  21290.070000万元  
  净资产
-2057.270000万元  7332.910000万元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7332.910000万元  
  重要信息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浙大新宇宁波公司所属土地资产为政府划拨教育用地,规划明确用于高校后勤服务配套.
2.土地资产转让、改变用途以及经营必须符合政策规定.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其他信息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21612.910000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首先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股权价款,即5132.91万元交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剩余债权价款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30日内,代替标的企业偿还出让方 14280万元债权。如未按期支付,需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延期付款的罚金。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具体为: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其他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200万元作为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该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价款之后转为部分履约价款;如挂牌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一旦该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完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履约的部分款项,其余竞买人支付的保证金按规定返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与转让方按期签订交易合同的或未按时支付产权交易价款的;(5)其它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4.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受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日期间的损益(评估基准日到移交日续存的资产,按资产评估价值在评估有效期内不变的原则,资产计价以评估价为准,评估基准日后购买的资产按账面数额计算),归股权出让方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经出让方、受让方双方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核实后,由受让方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支付损益给出让方,如未按期支付,需按日支付万分之五的延期付款的罚金。
5.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举牌申请时书面承诺:若成功受让该股权,在办理工商股东变更时,同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申请,确保不再使用“浙大新宇”企业字号。
6.意向受让方须在递交举牌申请时书面承诺: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之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同意自愿承担标的企业存在的瑕疵和或有风险。
7.本项目转让底价由标的公司100%股权及14280万元债权组成,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底价为人民币7,332.91万元;14280万元债权系标的公司应偿还出让方的借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22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四、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杭州市浙大路20号
  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教育部
  批准单位名称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五、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浙江浙大新宇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李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2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