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简况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此次转让资产为1-4层行政办公楼,位于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 |
不动产 |
名称 |
浙江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行政办公楼) |
地理位置 |
浙江 |
建筑面积 |
4300 平方米 |
使用期限 |
50年 |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
大厦内外已完成装修及安装工程,建筑物外墙外挂花岗岩,内部地砖地面、乳胶漆内墙面、部分吊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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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或他
项权利情况 |
共有情况 |
无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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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展示信息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浙江省长兴县长兴大道99号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内 |
联系人信息 |
吴传宝 电话:0572-6869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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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6-03-23 |
评估基准日 |
2015-12-01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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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00000万元 |
1503.74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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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依据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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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披露内容 |
1、此次转让资产为1-4层行政办公楼,位于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由转让方投资,并于2014年11月建成,尚未办理房产证,依据产权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本次评估确定其建筑面积为4300平方米。
2、该行政办公楼已完工,并由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实际使用。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评估对象尚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照和房产证,本次评估难以合理量化该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假设其能够取得合法规划文件以及能够办理房产权证为前提
同时渐江渐能长兴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出具产权声明,承诺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产权归其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未来因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由其承担;
2、本次评估依据产权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确定评估对象的建筑面积为4300平方米。若基准日后房产证建筑面积与其不一致,应根据房产证证载面积相应调整评估结论;
3、评估范围内的行政办公楼所在宗地土地使用权权属为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评估人员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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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
6.本次转让交易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符合税法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相应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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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00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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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浙能长兴天然气热电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长兴县画溪街道工业功能区新塘路2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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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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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