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宁波海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51%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31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所属行业: | 机械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6-02-05 至 2016-03-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智德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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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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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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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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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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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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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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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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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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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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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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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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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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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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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标的公司对外有多笔未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对转让方--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和对宁波恒力挂机厂人民币356.275万元借款,转让后标的公司须按期归还上述2笔债务,若转让后标的公司到期无法偿还,相关股东方须按持股比例依法承担偿还义务;剩余部分债务,由转让后标的公司按约归还。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根据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由于宁波海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土地系为租赁的集体土地,因此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无法办取《房屋所有权证》。 (2)由于宁波海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是通过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取得集体土地,其按年签订租赁合同及支付租赁款项;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宁波东平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转租取得东吴镇平塘村20年集体土地的租赁权的,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就租赁期内按合理价格将相关土地持续租赁给宁波海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做出了承诺,但是宁波恒力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自身土地租赁期满后租赁土地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保证租赁合同在期满后可以延续,因此从谨慎角度出发,对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剩余经济寿命是按照租赁土地期限距离评估基准日的剩余期限确定的。 (3)本次评估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实地勘察为准,建筑物面积以企业提供面积数为准,评估人员进行了核实。 (4)机器设备中机械手工作平台、舵机试验装置是宁波海泰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自制用于生产的特殊设备,未能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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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依法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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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标的公司对外有多笔未到期偿还的债务,其中包括对转让方--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万元借款、对宁波恒力挂机厂人民币356.275万元借款,转让后标的公司须按期归还上述2笔债务,若转让后标的公司到期无法偿还,相关股东方须按持股比例依法承担偿还义务。剩余部分债务,由转让后标的公司按约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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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成承诺,若成功受让且转让后标的公司到期无法偿还对转让方的500万元和对宁波恒力挂机厂356.275万元借款,须按持股比例依法承担偿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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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企业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当地政府部门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10号53幢一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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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衡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高少辉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539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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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依法注册企业 法人(以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用和支付能 力。 3.意向受让方需提供不低于本项目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 明。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当地政府部门及上海联合产 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