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5%股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4SH1007761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所属行业: | 电子工业 |
挂牌日期: | 2014-12-23 至 2014-12-31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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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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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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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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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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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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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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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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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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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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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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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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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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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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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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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1、2010年12月3日,被评估单位法人代表李霖先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签订了“北仑2010年个保字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自2010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的期间内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合同均有李霖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本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2、评估基准日止,被评估单位有未决诉讼案。 (1).美国传感电子有限公司诉宁波讯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讯强”)专利侵权案。 美国传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感电子、原告”)于2009年12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顺德区弘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电子”)及被评估单位,案由为专利侵权。传感电子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第一被告(弘鼎电子)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原告拥有的中国第ZL97197519.1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2)请求判决第二被告(宁波讯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拥有的中国第ZL97197519.1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3)请求判决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在传感电子的《民事起诉书》中,传感电子质控宁波讯强制造的防盗标签K3和T3系列产品侵犯了ZL97197519.1号专利权中的如下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4、独立权利要求9、独立权利要求14、独立权利要求20、独立权利要求25、独立权利要求30。 针对传感电子的诉讼,宁波讯强于2010年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传感电子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了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ZL97197519.1号发明专利权要求中的1-4、6、7、9-12、14-18、20-26、29、30、34、35、37-42、44、46、47无效,在权利要求5、8、13、19、27、28、31-33、36、43、45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宁波讯强的T3/K3的技术特性不会落入继续有效的12个权利要求中。 传感电子不服上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11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81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传感电子不服上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2013)高行终字第96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目前广州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2013年5月27日,传感电子在德国杜塞多夫法庭起诉宁波讯强的经销商TaLaUG&Co.KGSecurityProducts,宁波讯强主动介入该案为经销商辩护,并2013年12月联合Tala向位于慕尼黑的德国专利局提起传感电子涉案专利EP0922274无效申请,宁波讯强正在积极配合经销商应诉。 (3).2013年12月11日,传感电子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出对宁波讯强及两家美国经销商BestSecurityIndustries,Inc、ALL—TAGSECURITYAMERICAS进行“337调查”(案件号337-TA-904),指控宁波讯强T3/T2/K3/K2/H3/RK2声磁标签侵犯了其美国专利5729200和6181245(即与其中国专利ZL97197519.1和欧洲专利EP0922274同族的美国专利),并同时向美国佛罗里达地方法院提出赔偿诉讼。佛罗里达地方法院法官已经停止审理传感电子诉求,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已达成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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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挂牌价格 | 630.000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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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受让方须同意本次产权转让涉及的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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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并由产权交易机构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89万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 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接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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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境内企业。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89.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5%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其他部门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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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产权交易部
- 联系人:陆渊杰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62657272-329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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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境内企业。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委托 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 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