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整体产权及15500万元债权项目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2BJ1005000 | 项目类别: | 行政(事业)资产 |
所在地区: | 江苏/南京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2-07-16 至 2012-08-1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车集团南京七四二五工厂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创业园7号) | |||||
法定代表人 | 鞠建宏 | |||||
成立时间 | 1991-03-01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5145.13706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89037-9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一类汽车维修(小型车辆、大中型货车)。一般经营项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环保检测服务;橡胶胶管、橡胶密封件、橡胶杂品、橡胶机电产品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 | |||||
职工人数 | 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1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8352.27 | 218.62 | 89.9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6703.02 | 26911.1 | 9791.92 | ||||
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2-05-31 | 10306.64 | -2865.13 | 476.7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6189.63 | 29900.52 | -23710.9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2-07-12 | |||||
评估基准日 | 2012-04-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5558.32 | 39309.06 | ||||
负债总计(万元) | 25162.18 | 25162.18 | ||||
净 资 产(万元) | -19603.86 | 14146.8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29646.88(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转让股权价格为14150万元,债权价格为15500万元。 2、涉及标的企业所占用土地情况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3、标的企业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备查文件。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北京市[110000]市辖区[110100]海淀区[110108]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2号 | |||||
法定代表人 | 曹朝阳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74398.1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
所属行业 | 化学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0806-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71093251-5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 |||||
决议类型 | 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2965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应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①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款; ②对标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现状完全了解并充分认可; ③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则将自行办理标的企业的工商变更及相关的过户手续等工作,并承诺支付标的企业后续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转让方负责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房屋、土地等变更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 ④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同意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原债权债务关系; ⑤标的企业自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继续承担评估基准日所列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短期借款人民币4000.00万元,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短期借款人民币2000.00万元; ⑥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功受让标的后不再使用七四二五(7425)商标及其所属知识产权,并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相关商标及知识产权变更手续; ⑦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继所签定的租赁合同等有关合同(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在挂牌期间可到交易所查询); ⑧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二年内无不良纳税记录、无诉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需要交纳人民币88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该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进入竞价程序,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若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未成功受让,则该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返还到该意向受让方账户。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 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②本转让项目挂牌公告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③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后期交易价款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续存15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为准)的内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含)人民币(以挂牌前营业执照为准且需进行正常年检)。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存续或非存续)应具备承揽省会级城市的旧城改造或危改项目经验,须提供危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意向受让方2011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50%,以201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88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中国化工资产公司
- 联系人:丁黎云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8267769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须为在 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续存15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范围为准)的内资企业法人。意 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含)人民币(以挂牌前 营业执照为准且需进行正常年检)。意向受让方或其母公 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高于50%)(存续或非 存续)应具备承揽省会级城市的旧城改造或危改项目经 验,须提供危改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2、意向受让方2011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50%, 以2011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