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苏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及转让方对标的企业15400万元债权 (挂牌中)
项目编号: | G316SH1008415 | 项目类别: | 金融债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挂牌日期: | 2016-05-31 至 2016-06-30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中兴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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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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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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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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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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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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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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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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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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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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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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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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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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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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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挂牌底价为人民币30745.222万元,其中标的企业60%股权的价格为人民币15345.222万元,标的企业15400万元债权的价格为人民币15400万元。如果标的竞价成交,则增值部分仅为股权部分,债权部分不增值。 2、截止至挂牌起始日,标的企业欠付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短期借款3.5亿元,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转让方均为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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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对于标的企业通过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对其进行担保而取得的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5亿元,受让方在摘牌后,应在该3.5亿借款到期前承接相关担保责任或组织资金进行置换,以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的担保责任,在此之前不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承接、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担保责任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以下出自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荣城国际A地块7-12#楼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预测绘报告、1-6#楼已取得预测绘报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预测绘报告面积与荣城国际A地块所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有少许差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丹建规2014-013)中7-12#楼规划地上建筑面积为147040.36平方米,比《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预测绘报告面积144568.35平方米大2472.01平方米,差异率为1.7%。本次评估荣城国际A地块1-12#楼的地上房屋规划面积数据以预测绘报告面积为依据进行评估测算、A地 块地下房屋规划面积数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为依据进行测算 如A地块最终实际测绘面积与预测绘报告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有差异,应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荣城国际F、G地块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预测绘报告,已于2015年11月4日取得由丹阳市规划局盖章出具的总平面图。本次评估荣城国际F、G地块的面积数据以2015年11月4日由丹阳市规划局盖章出具的总平面图为依据进行评估测算。如F、G地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与2015年11月4日由丹阳市规划局盖章出具的总平面图面积有差异,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面积为准,评估值也应做相应调整。 2、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介绍,评估对象中A、F地块存在回迂安置房,本次评估回迁安置房面积及套数暂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荣城国际项目情况说明》为依据,A地块回迁安置房的回购价暂以《关于城河北路西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荣城国际)A地块安置房暂定综合回购价确认函》中约定的5896.17元/平方米为依据进行测算,F、G地块回迁安置房的国购价暂以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荣城国际项日情况说明》为依据进行测算,最终A地块、F、G地块安置房的回购面积及政府回购价应以与政府签订的协议为准。 3、根据2015年10月10日由丹阳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丹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期》中提到荣城国.际C、D地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必须适当下调,本次评估C、D地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11812013CR0166、3211812013CR0167)中的约定进行测算,未考虑《丹阳市入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期》中提到的荣城国际C、D地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必须适当下调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最终荣城国际C、D地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评估结果需做调整。 4、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介绍,本次评估存货—开发成本中荣城国际F地块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F、G地块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实际F、G地块已进行开工建设,至评估基准日荣城国际F、G地块的相关权属资料正在办理中。本次评估未考虑荣城国际F、G地块尚未取得相关权属资料可能产生的或有处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5、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及介绍,本次评估存货一开发成本中荣成国际B、C、D、E地块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无详细规划方案,该地块未来具体规划存在一定的变动,且未来是否需承担回迁安置用房不明朗。本次评估考虑了B、C、D、E地块规划方案存在一定变数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6、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镇江KF13751),被评估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已于2016年1月8日到期,目前被评估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续期正在办理中,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7、本评估报告没有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者折价(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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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息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多次付款 | ||
多次付款要求 | 1)首期价款(含交易保证金)股权转让不低于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剩余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 签订之日起1年内付清(具体为:在2016年7月28日之前付清),且提供合法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形式),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是 具体为:对于标的企业通过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对其进行担保而取得的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5亿元,受让方在摘牌后,应在该3.5亿借款到期前承接相关担保责任或组织资金进行置换,以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的担保责任,在此之前不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承接、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担保责任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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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9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双方约定付款时间支付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已支付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给转让方,本次交易终止。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50%(含已缴纳的保证金),剩余价款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一年内付清,同时需提供合法担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5.意向受让方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价款后转让方不予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后配合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产权持有主体的权利交接。 6.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对于标的企业通过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对其进行担保而取得的中电投融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5亿元,受让方在摘牌后,应在该3.5亿借款到期前承接相关担保责任或组织资金进行置换,以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的担保责任,在此之前不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待受让方承接、解除转让方及其关联单位担保责任后转让方配合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7.为保持标的公司的经营稳定,在未办理产权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及完成标的公司相关的工商变更之前,由转让方(派驻的管理层)继续保持对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权。 8.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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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须在递交受让申请时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900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转让方名称 | 贵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96号七、八楼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60%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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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贵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32人
- 负责部门:北京总部
- 联系人:徐艳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01051917888*715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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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支付能力,须在递交受让申请 时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存款证明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