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部)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 |
成立时间 |
2015-09-20 |
经济类型 |
其它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其他企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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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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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5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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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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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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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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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经营审查委员会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经营审查委员会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5-12-10 |
评估基准日 |
2015-09-20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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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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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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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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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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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转让方2014年收购中国银行盐城分行连云港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截止2015年9月20日,债权余额本金385.32万元及相应利息。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其他信息 |
1、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经发现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破产终结、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6、本交易为相应资产的现状转让,鉴于受让方已在此前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且标的资产为不良资产,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的事实状况及法律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已就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等规定进行了充分和必要的研究及/或就此取得了充分和必要的专业咨询意见,受让方确认该等相关规定适用于本交易、本协议资产文件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对资产文件的管理和执行,并且自愿遵守该等规定并自愿承担因不熟悉或不能正确理解该等规定而引发的任何风险。
8、受让方确认,基于标的资产的现状及其风险,受让方已知晓其审阅的甲方提供的资产文件的复制件、扫描件中部分文件可能会缺乏相对应的原件,受让方承诺愿意接受资产文件现状,不以缺少部分资产文件的原件为理由而主张变更或撤销交易。
9、受让方确认,除明确约定的转让方的声明、保证与承诺外,转让方未就本资产包项下的任何资产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亦未对受让方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受让方放弃以误解、欺诈、显失公平或其他类似理由主张变更、撤销本协议或申请宣布本交易无效的权利,并且一并放弃任何可能影响本交易效力的其他权利,包括在所受让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或部分清偿时,向转让方及/或其前手追索的权利。
10、受让方确认,转让方未对下列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做出任何声明、保证与承诺:(1)由义务人、前手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给转让方的或非由转让方准备和制作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及其所陈述的事实;(2)为供受让方参考之目的而由转让方准备和提供的有关标的资产的资产清单、任何尽职调查信息及/或法律意见书(如有);(3)资产文件中关于本交易项下资产的贷款分类划分的内容;(4)除上述(1)-(3)项以外的,与本协议项下资产相关的转让方披露的任何其它信息。受让方进一步确认,本交易一经确认,受让方即不得以转让债权虚假为由主张本交易全部或部分无效或申请撤销,亦不得向转让方及/或其前手主张赔偿责任。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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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聘用要求 |
否 |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有无要求 |
否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有无要求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举牌的同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6.5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下列机构或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债权: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意向受让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企业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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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6.5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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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国有企业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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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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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