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2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QYCQ11186- WXCQG1104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无锡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1-11-16 至 2011-12-13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码 | 320200000179679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
法定代表人 | 贾永明 | ||||
住所 | 无锡市312国道黄巷立交桥堍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 ||||
职工人数(人) | 15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其他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江苏省新世纪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0%股权; 无锡市黄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 无锡市北塘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0%股权。 | ||||
审计情况 | 资产总额(万元) | 5512.96 | |||
净资产(万元) | 5003.42 | ||||
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8444.97 | ||||
上年利润总额(万元) | 10.98 | ||||
上年净利润(万元) | 8.23 | ||||
资产评估 情况 | 评估机构 | 江苏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富评报字(2011)第52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市北塘区国资局 | ||||
评估基准日 | 2011年04月30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 资产总额(万元) | 5559.52 | 净资产(万元) | 5049.9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09.996万元 | ||||
特别事项 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 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不参与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 放弃优先受让权 | 放弃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 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无 | ||||
转让参考 价格 | 1010万元 | ||||
受让方应 具备的 具体条件 | 1、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期间产生的经营性盈亏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规定递交举牌资料,并于2011年12月13日16时前按挂牌价格的30%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诺受让资金的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意向受让方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6、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如非出让人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让人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出让人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3、江苏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富评报字(2011)第52号《资产评估报告》。 4、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富会专(2011)408号《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如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人,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挂牌期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人。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投资人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出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高小姐 |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
传真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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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未填写!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未填写!
- 联系人:高小姐
- 地址: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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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10-82833660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0510-82833668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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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 清。 2、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之日期间产生的经营 性盈亏由受让方按比例享有或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规定递交举牌资料,并于2011年12 月13日16时前按挂牌价格的30%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 受让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人,则该保 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由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给出让方。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诺受让资金的 来源合法。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意向受让方并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诺在工商、税务、银行 和司法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6、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如非出让人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出让人有权扣除意 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①在出让人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 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挂牌期满 后,只产生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被确定 为最终受让人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 竞价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