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中节能(无锡)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 (已结束)
项目编号: | G311BJ1004513 | 项目类别: | 股权 |
所在地区: | 江苏/无锡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挂牌日期: | 2011-09-05 至 2011-10-05 | 投诉举报: | 请点这里举报投诉 |
一、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节能(无锡)节能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江苏省-无锡市(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7号楼5楼) | |||||
法定代表人 | 李伟 | |||||
成立时间 | 2008-02-02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000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67203307-5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节能环保设备开发、安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节能环保工程的设计、管理服务及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等。 | |||||
职工人数 | 18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 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80% | ||||
2 | 江苏振发太阳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0% | ||||
主要财务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2010年度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30.81 | 25.5 | 25.6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5983.83 | 5985.43 | 9998.4 | ||||
审计机构 |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011-06-30 | 25 | -62.14 | -69.73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22313.61 | 12384.94 | 9928.67 | |||
资产评估 情况 (万元) | 评估机构 | 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1-08-29 | |||||
评估基准日 | 2011-06-30 |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万元) | 22448.16 | 25235.49 | ||||
负债总计(万元) | 12506.31 | 12506.31 | ||||
净 资 产(万元) | 9941.85 | 12729.18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0183.344(万元) | |||||
评估基准日审计机构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 |||||
内部审议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
重要信息 披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1)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显示,于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43,718,636.86元和转让方下属子公司4,619,475.00元。 (2)标的企业已取得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2.5亿元贷款的授信额度,转让方作为该贷款的最高额担保人。 (3)就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滨湖支行给予标的企业的7500万元贷款,转让方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滨湖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意向方如有意受让标的股权,可尽早与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债权银行等有关方面征询解除转让方有关保证义务的程序。 (4)关于标的企业其他说明事项,请意向受让方关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特别事项说明。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三、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156]浙江省[330000]杭州市[330100]西湖区[330106]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余红辉 |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104781.36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其他工业 | |||||
组织机构代码 | 14306271-9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8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8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10001031-0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 | |||||
决议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20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3600万元人民币到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作为交易保证金;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履行如下事项:(1)协助标的企业偿还转让方截至到评估基准日的应付款43,718,636.86元和转让方下属子公司4,619,475.00元,及截至还款日合同约定的所需结算的利息。(2)协助标的企业归还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滨湖支行的7500万元贷款,并解除原由标的企业股东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滨湖支行所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及时提供各类资信证明文件,以便标的企业股东向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确认意向受让方是否可以替换转让方作为标的企业所取得的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2.5亿元贷款的授信额度的最高额担保人。意向受让方完成上述工作,其保证人资格经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书面确认后方能成为正式受让方。如意向受让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款条件未能满足而无法成为正式受让方的,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并中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正式受让方之日起,需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将同意并协助标的企业在正式完成本次股权交割一年内完成企业名称变更,新名称中不得包含“中节能”字号。意向受让方同意在向北京产权交易所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同时须另外将2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汇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标的企业完成名称变更后,转让方应向受让方归还该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正式交易凭证3个工作日后,由北京产权交易所将此次产权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5、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方,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余意向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扣除:①意向受让方在该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未履行书面承诺的;②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五年以上的从事太阳能电力设备制造、加工和销售的内资法人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为确保标的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意向受让方须有20MW及以上大型太阳能电站的建设、安装、并网的经营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承包合同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600万元 |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上银行支付。 | |||||
五、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信息发布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权重报价、招投标或动态报价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转让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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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企业规模:未填写!
- 负责部门:北京易产全投资有限公司
- 联系人:宋女士
- 地址:未填写!
- 邮编:未填写!
- 电话:83988852
- 手机:未填写!
- 传真:未填写!
- 邮件:未填写!
-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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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合法存续五年以上的从事太阳 能电力设备制造、加工和销售的内资法人企业,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 2、为确保标的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意向受让方须有20MW及以上大型 太阳能电站的建设、安装、并网的经营业绩(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如承包合同等);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